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8-05-25 11:48:48幫助自殺是獨立罪名本質仍是幫助之犯罪,故必有決意自殺之人,但毋庸論及
正犯之違法從屬問題。
本件,依題示似可推論乙並無事前形成自殺決意,且無囑託之情形,故甲之
行為乃促使乙死亡結果發生,全程掌控之關鍵性角色,應論以殺人既遂之罪。
本題尚有提到中止未遂問題,因中止未遂學說甚多,若以主觀法敵意程度及刑罰特別預防
之矯治觀點,似可減輕其刑,適用中止犯。但依文義解釋,我國刑法乃限制結果不發生,
雖然在罪刑法定主義下,通說認為有利可以類推,但,顯然已逾越文義解釋範圍及立法者
之意思,故應論以不成立中止犯為宜。
作者:
love20903 (Dandelion)
2018-05-25 13:37:00推
我可以懂有瑕疵的囑託不是有效的 但依推斷這樣沒有自殺決意總覺得怪怪的而且按13條的故意 也沒有明知乙欠缺自殺意圖 跟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所以不論275 應該也是論過失致死吧? 是我哪裡了解錯誤了嗎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5-25 20:00:00跟今年的律師一樣 減輕的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是加工自殺的故意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5-26 09:01:00我今年就這樣寫,拿30分,給你參考
作者:
kk860521 (KuLiPa)
2018-05-26 09:54:00所以能不能引德國16的誤認T減輕 給他判275I後段呀?央求甲協助其解脫。甲清楚知道乙的困境,誤認寂滅為樂..
減輕構成要件錯誤可以參考蔡聖偉老師的「大意滅親」一文,裡面寫很詳細~
看了一些書是說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有囑託承諾 客觀上則無 故成立275II未遂犯 但由於主客觀均有囑託承諾之不法內涵較輕的行為 反而成立較重之275I 因此做調整 而應該當第一項之既遂 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