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8-05-14 11:44:14例題:
甲持刀侵入乙宅行竊,得手後另行起意又強制性交屋主乙。請問是否成立刑法第222條?
小弟愚見:甲實現刑法「侵入住居」及「攜帶兇器」係因加重竊盜,故應成立刑法第221條……不曉得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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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犯罪不具同質性 而且為兩個犯罪決意 應該論一個加重竊盜 跟一個強制性交 兩個都論加重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 個人意見 有錯誤請指教><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8-05-14 12:39:00謝謝大大釋疑!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4 13:59:00如果依加重構成要件說,應該都要論加重吧
作者:
hbk2133 (唷~)
2018-05-14 16:43:00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倫)
2018-05-14 16:49:00我也覺得論加重竊盜即可 因為主觀上他一開始就是侵入住宅而犯竊盜罪 另僅論普通強制性交即可jar大的加重構成要件說,應該是在討論321條各款的性質吧,有錯請指正
作者: imhank (Hank) 2018-05-14 17:28:00
321+222並罰之加重要件不論故意與否
作者:
seigzion (å‰ç¿ä¹‹é‚)
2018-05-14 17:45:00有武器就是222啦,更不用說進去房子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5-14 18:02:00是不是把犯罪論和競合論搞混了
這個問題我有問過某老師 他說重點是凶器是否可隨手取之如果性侵的時候兇器就在旁邊 論222 不會重複評價加重構成要件幾乎都是客觀判斷 不過管見認為可以列兩說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4 20:47:00構成要件說不是要主觀對應,條件說不是只要客觀存在?前面講錯,應該是說條件說
作者:
love2010 (蛇魯小隻一是我)
2018-05-18 10:13:00這是一個花枝丸串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