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考銓相關法令定義一問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04-03 11:36:33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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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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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如題
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三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想要問第四點所指關係人 所指的是一、二、所列的人擔任的[營利事業]為主體嗎
那麼可以認為,條文中承認,營利事業(法人)亦得為關係人主體?
認定是否正確請各位先進指教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8-04-03 12:27:00
哇!好細的點哦。看起來應該是吧?
作者: catquill (貝貝 ★新警察☆)   2018-04-03 18:52:00
沒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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