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給付遲延&侵權行為的競合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4-02 21:57:12
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通常可以自由競合
例如醫療事故,可以透過醫療契約或侵權行為請求
那為什麼43台上639會認為,給付遲延沒有侵權行為的適用?
畢竟給付遲延也是債務不履行。判例用一句特別規定帶過,有點沒辦法說服我
雖然我知道國考實務見解最大啦,但還是想上來問一下為什麼
感謝各位大德
作者: therookie   2018-11-28 23:31:00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作者: AllBlack (鬍渣渣)   2018-04-03 00:15:00
給付遲延若沒有侵害到絕對權,就沒有侵權行為的適用吧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4-03 03:41:00
184條第1項前段才限於絕對權,後段跟第2項理論上沒有限制而且如果反面解釋A大的見解,那是不是有侵害到絕對權的給付遲延就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如果是的話,還是跟這個判例不合,因為這個判例是一竿子全部打翻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8-04-03 06:22:00
沒為什麼,就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你延遲的保障範圍,只要能歸責,債務人就要負責而且不可抗力的損害也要負責這個明顯比侵害債權的限制低很多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4-03 06:37:00
我可以理解實務傾向適用契約責任的動機,當年德國發明出不完全給付就是因為侵權責任要求的要件太嚴格,但我無法理解的是實務的說理。77,19th決議已經明文宣告了實務認為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為是自由競合的關係,那這個判例說給付遲延是特別規定,不就跟77,19th決議衝突?我是怕今年司律會像去年那種小題大作的考法(看看司法官民法一第一題),所以對這些枝微末節才會想問清楚,能無腦丟實務見解的美好年代恐怕是過去了QQ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8-04-03 06:43:00
你看清楚那個決議,他們只針對那個案件採競合說實務上並沒有真正的統一採哪個學說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4-03 06:56:00
啊我看到了,那這樣大概了解了,謝謝wow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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