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競合

作者: EddieWuRJJ (Eddie)   2017-11-06 19:56:33
想請問,
若酒駕致輕傷,
成立185-3第1項、284,
想像競合,依55條從一重處斷,這個較無爭議。
若酒駕致死,
則有三說,
1、成立185-3第1項、276,依50條數罪併罰。
2、成立185-3第1項、276,想像競合,依55條從一重處斷。
3、成立185-3第1項、第2項、276,法條競合,依特別關係,處185-3第2項即可。
就考試而言,採用那一說比較妥當?
再麻煩各位先進予以回答,謝謝。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7-11-06 20:00:00
就考試而言,重點不在哪說妥當,而是你能不能寫出這三說背後的理由跟涵攝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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