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通謀做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G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G土地,並完成移轉G土地所有權與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丙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間關於G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G土地之所有權
b.乙與丙間關於G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G土地所有權與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下略)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a)
關於物權行為的部分,民法第87條I項: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本題的爭點是,代理人丁是否屬於法文中“第三人”,由題意可知丁為善意,如丁為該條第三人之範圍,則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為有效,乙取得該地所有權,其為有權處分之人,當然可以得出a的結論。
小弟的疑問是,丁為丙之代理人,以丙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依103條I項,直接對丙發生效力,且題目中又看不出有代理行為的瑕疵,自無105條之適用。所以如果說對本人發生效力,那本人又知情的話,把丁視為該條“第三人”,豈不成為一個漏洞嗎@@,希望板上強者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