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 扣押物VS留存物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7-31 01:17:26
大家晚安,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雖然我覺得這好像很冷門,考試可能不太會考,但還是
問一下:
一、關於扣押的規定,以前都是附帶於搜索來的,然而對非搜索而來的扣押,實務見解似
乎創設了一個「留存物」的東西。
刑訴143: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六號判決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
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亦即準用扣押物處置、發還等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警察機關自得
依法留存。原判決已敘明:本件搜索扣押,係由XX分局刑事組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搜
索票後,……搜索,搜索地點係……車輛回收工廠,搜索後並未發現任何扣押物品。嗣上
開搜索人員在非搜索票所載得為搜索範圍同路段……發現行車電腦一百十一台……等物,
因無搜索票,係經在場人XXX同意後,取樣十二台行車電腦查證,並由該分局刑事組負
保管之責……。前揭十二台行車電腦係由警察人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
犯罪現場之物」為由扣案,其在法律上之性質,係留存物。
二、刑訴去年修法新增了「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如果是非出於搜索的扣押,除了可得
為證據之物,或外,都要用扣押裁定才行
刑訴133-1:Ⅰ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三、想問的問題:
(一)現場撿到的東西,是扣押物還是非扣押物?
假使:警察抵達犯罪現場,在地上撿到凶器一把。這東西不是基於搜索而來:
1. 依照新法,因為是「非基於搜索之『扣押』」,加上又是「可得為證據之物」,不
用扣押裁定,解釋上它是扣押物。
2. 但是根據第143 條的敘述,還有實務的見解,它是「留存物」,「準用」扣押物的
規定。既然是準用,就表示本質上不是扣押物。
3. 所以:現場撿到的東西,性質上是不是扣押物啊?
(二)該判決說的「自得依法留存」是什麼意思?
如果以新法來說,就是依第133條之1沒錯(但是依照這條收進來的話,就變成扣押
   物了啊)。但是當時沒有這個法。按照當時法律,要依哪條法來留存呢?好像找不
   到一個法源依據可以「留存」。還是說當時就承認非基於搜索而來的扣押,就可以
   直接收起來作為證據了?
還請大家不吝賜教謝謝感恩~~~~~~~~~~~~~~~~
作者: title2002 (大叔)   2017-07-31 05:09:00
保護性掃射也是搜索
作者: chin0983 (ppset)   2017-07-31 15:46:00
一目了然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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