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大概:甲想殺住30A室的乙,卻誤入30B室,裡頭的丙早已服毒自殺
死亡多時,甲仍對丙開槍,甲之行為如何論?
完整題目: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30A室之乙,卻誤闖30B室丙之房間,甲
見床上有人,即對其頭部位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
,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想請教的是
最後答案是甲該當殺人未遂 無26條適用
那對乙可以論預備殺人嗎 想像一下 甲持搶來到房室門口
卻誤入隔壁
當甲在誤入的當下 其持槍準備殺人的行為 對乙 有沒有論
預備的可能?
雖然最後會競合處理掉就是了 因為我看書上對這部分未著墨
謝謝
再精確一點好了 以時間軸而言
1:00分05秒:甲持槍來到 30A室與30B室的走廊上(此時甲的想法是殺乙)
(甲在這個時候也還未開槍)
1:00分10秒:甲開啟了30B室的門,對死亡已久的丙,開槍!
那在1:00分05秒這個當下 甲對乙不算預備殺人階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