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104地特廉政/104觀護人/103調查局四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07-28 20:18:33
大家好,
個人閱讀刑訴解題書【林肯刑事訴訟法-基礎篇】,
目前有以下問題:
一、【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Q4】
甲向某演唱會舉辦處丟擲強力炸彈一顆,發生爆炸後,檢察官蒐證發現乙丙屍體,
2 個月後以甲一行為犯兩個殺人罪為由提起公訴,並經歷審後,判決12年有期徒刑
確定。未料 2年後,原案發處販售給建商開發,在挖掘土方時,發現丁屍體一具,
由於丁身上有刀傷,該刀傷經鑑識人員又發現甲之DNA跡證,檢察官乃以甲另案殺丁
為由另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採內起訴書之見解,判甲犯殺人既遂罪,甲上訴至
二審法院後,法院認為丁之刀傷並非致命死因,丁實係甲於2年前丟擲炸彈時致死。
請問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書上解:本題為單一案件,檢察官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後案起訴不合法,法院應
諭之不受理判決(第303條第2款)
想法:甲先前炸死乙丙部分已判決確定,二審認丁死與乙丙部分為單一案件。為什麼
不是撤銷一審的判決,改諭之免訴判決呢?
二、【104觀護人】題目省略
本題個人對於同一案件,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
哪些情況要於判決書引用第300條,那些情況毋庸於判決書引用第300條感到疑惑。
書上寫實務認為未擴張犯罪事實或縮減犯罪事實時,才是要引用第300條之情形。
ex:強制性交犯意縮減為強制猥褻犯意,屬犯罪事實之縮減→故雖有變更起訴法條,
惟無庸引用第300條。
問題:有變更起訴法條,而未涉及擴張或縮減犯罪事實的情況嗎?可否幫小弟
舉例一下。
三、【103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題目略
問題關於:違法逮捕、違法搜索(身),取得手槍一把,扣押該手槍(另案扣押情形)
,該槍得否作為證據?
書上解:所得手槍應予排除。103台上字第448號決:案件遇有司法警察機關實施
另案扣押時,法院自仍應依職權審查其前階段搜索是否合法:
(一)前階段搜索違法,後階段之另案扣押應屬第二次違法,所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
(二)前階段搜索合法,應就個案具體情節來判斷另案扣押有無158-4之適用。
想法:為什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不是直接用158-4判斷就好,還要分前階
段的搜索是否合法來判斷後續的另案扣押有無158-4之適用?
另如果題目為本案應扣押之物的情形,判斷有無不同?
以上...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 編輯: neoa01 (114.41.250.245), 07/28/2016 20:28:14
作者: cheermin (客體錯誤)   2016-07-28 20:38:00
第二點是同一性案件,是指同一社會事實之構成要件,法律適用的不同而已,譬如傷害跟重傷害,搶奪跟強盜第三、因為有學說認為後階段如果跟前階段(違法取得證據)已經切斷違法延續關係,那麼後階段的證據就沒有違法問題譬如說 前階段警察156,用暗示脅迫取得證據;後階段檢察官有盡告知義務,且無延續前階段之不法,那麼後階段取得的證據就無違法可言第一、法院是針對甲所犯殺人罪上訴,但是這個上訴本來就是單一案件問題,所以算是重行起訴你說要撤銷 去看一下369
作者: plsletme38   2016-07-28 21:03:00
一、因為單一性案件(想像競合犯), 所以是303沒錯啊。諭知302你沒發現沒一款可用嗎?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6-07-28 22:11:00
第一題我跟你的想法一樣耶...前訴判決確定效力及於全部後訴依302第一款諭知免訴
作者: qwerty5325 (shake)   2016-07-28 23:51:00
第一題我想到67.10,然後就302第一款了,看到不受理這答案也不懂原因QQ
作者: mucica125   2016-07-29 09:06:00
不受理判決是針對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已經實體判決確定應依302條1款下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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