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移民法第六條的問題

作者: ms9901   2016-07-28 18:39:36
想請問移民法第六條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
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這段指的24小時是通知的時間還是?
因為就字面上意思解讀,不就變成超過24小時就可以出國了?!
作者: jacinta123 (哈哈)   2016-07-28 19:14:00
對,因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原則上須由法院裁定,但因情況急迫,例外可由上述那些機關先通知移民署,所以當然要有時數限制,重點是為了應急
作者: azei (Vasili)   2016-07-29 00:58:00
還在入出國..XD
作者: a135337 (angela)   2016-07-29 23:06:00
難得看到討論移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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