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sala (masala.zone)
2016-07-09 13:53:08請教一下考友們
違法的授益處分被撤銷後應該提何種救濟?
假設有一補助金的發放標準是 70 歲
一民眾二月去申請且獲得補助
但是該機關六月的時候發現該民眾申請時所送的資料其實有誤,他只有 69 歲
於是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依照行程法 119 條第 2 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該民眾並無值得信賴保護的條件
但是如果該民眾堅信自己申請時已經年滿 70 歲,並有早年的資料以資佐證
該民眾應該提起何種救濟?
我手上的教科書是寫可依行訴法第 4 條,提【撤銷訴訟】
可是,如果提撤銷訴訟的話得先訴願,訴願的標的為行政處分
而該處分已遭撤銷,並無標的可供訴願
這 ........... 我腦筋轉不過來了
想請教一下考友們,這情形該如何解??
先謝謝考友們的分享與解惑
感謝!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6-07-09 14:02:00行政處分←撤銷處分A,把撤銷處分A當成行政處分撤銷啊。
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所以撤銷行政處分也是一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願是撤銷後來行政機關所做的撤銷行政處分
作者:
Archur (Archur)
2016-07-09 14:32:00徹銷處分也是VA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6-07-09 14:42:00你撤銷原本的處分,我撤銷你的撤銷處分
撤銷VA雖也是VA但本質無違法,違法授益VA才是訴訟標的原題目既已提到申請人已牴觸行程法119不值得信賴保護撤銷VA已有事實尚屬合法,難認合行訴法第4條違法要件另題目亦提到申請人堅稱申請時已滿70歲,惟行政機關認定僅滿69歲,先決要件要先確認有無公法上法律關係這題若僅解行政訴訟法第4條,上述事實難論精闢或研析
撤銷訴訟的實體判決要件之一,是原告"主張"處分違法...,不是指審理後認定處分違法。對後處分提撤銷訴訟就對了。提確認,違反補充性。
作者: tarantula610 (衝車大將軍) 2016-07-09 17:52:00
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1
撤銷處分本身就是行政處分 對他提撤銷訴訟但要先提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