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1律師民法選擇第30題

作者: siang912 (siang)   2016-07-09 10:45:04
甲以駕駛為業,某日甲駕駛小客車載貨之途中疏未注意,撞倒騎乘機車之乙(乙無任何過
失)。乙的機車全損報廢(原車價 4 萬元,已使用 1 年,市價為 2 萬 3 千元)。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民法第 125 條可在事故發生 10 年之後對甲請求損害賠償,甲不得拒絕
(B)乙依民法第 196 條,得請求機車損害賠償 2 萬 3 千元
(C)乙依民法第 213 條第 3 項,得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D)乙不須定期催告,即得請求 2 萬 3 千元之損害賠償
答案是D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對呢?
是因為196的「不法」不包括「疏失」嗎?
又D的法條(或實務見解)依據何在呢?
才疏學淺 還請不吝賜教~
作者: chengtingXD (chengting)   2016-07-09 12:40:00
B錯,因為是以213請求2萬3,不是196D因為已全損不能回復,所以不用催告吧B是以215,說錯
作者: haohaobobo   2016-07-09 17:17:00
196有學者認為是適用於物未全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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