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法科目為什麼考爭點意義在哪?

作者: therapino (熊貓星人)   2016-05-25 12:25:59
看到這個標題手癢想回...
單純分享自己淺見
版友們、各位國考前輩及後輩們就當口水文看吧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
可能要先將出發點分成兩種
1、我只求考上其他無所謂
例如我在國高中求學階段歷史只會死背一樣
又或者化學式、反應式不懂為什麼會這樣時
反正背就對了! 先應付考試再說
這種情形在我國考時面對民訴考科也再次出現(民訴苦手
2、我真心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例如現在的我(這跟已揮別國考或許也有關係
遇到一個問題如果不理解它的成因
聽到別人的發言如果不理解他為何會有這樣的結論
我就會想去了解,不論是問誰誰誰或是自己給自己一套說法都好
如果是第1類版友
那麼可以考慮左轉出去了(當然想繼續看下去也歡迎
考試在即時只求寫得出來、其他以後再說
這種心情我非常理解,或許也是情勢所使然
如果是第2類版友
當關注的重點在於現象的成因、問題的解決時
自然而然地就會想要去理解、想要給自己一套說法
那麼很可能就不會產生這篇所要討論的疑問了
先說說第一個疑問吧,關於爭點
為什麼法律考科的作答方式
清一色都是先找爭點、先列爭點?
試著想像一下自己是個醫生
今天來了一位病患
我想我會先問「你哪裡不舒服?」、「怎麼個不舒服法?」
然後觀察他的症狀、問他症狀持續了多久等等
這樣做的原因是甚麼?
應該就是試圖尋找出他的病因(或病名)吧
不舒服的症狀是外顯的表象
而病因病灶才是問題的根源
同樣地
(隨便舉例來說)甲欠乙錢不還,乙跑來問你「我該怎麼辦」
顯示出來的是一個有債權債務糾紛的現狀
為了解決乙的困擾
你可能會問乙說:
「甲為什麼欠你錢?」(→釐清原因法律關係)
「金額多少?這中間甲有還過你錢嗎?」(→確認債權數額、訴訟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甚麼時候借他錢的?原本約定甚麼時候要還?」(→確認是否罹於時效)
「有借據嗎?還是借錢時有其他人在場嗎?」(→確認訴訟上舉證難易)
這些動作,都是在釐清問題、找出真正的問題點(我們稱之為「爭點」)
換言之,找出這些問題點只是解決紛爭的手段,而非目的
目的是:解決紛爭
方法是:步驟一、發現問題點所在(找出爭點)
    步驟二、給予苦惱的乙建議(提供說法)
因此,在法律考科的解題上
我們為了要幫助題目中苦惱的主人翁們
必須先幫他們找出問題點在哪
一如同看病時醫生會先問我們哪裡不舒服一樣
同樣只是解決問題的過程而已
這絕非法律學科所獨有
第二個疑問,關於甲說乙說甚至還有丙說丁說
先轉引一段李茂生老師的話吧
「你問我跟國內學說不太一樣哈哈,重點是說你有沒有深深的思考學說理論背後
是用來幹嘛的,如果了解到刑法的社會機能是什麼,就會從頭貫到尾,就會發現
通說見解是大雜燴。如果這邊方便就用這一說,那邊方便就用那一說,這之間是
沒有一個中心思想聯繫的。如果你有中心思想聯繫下來,你會反對通說見解,因
為很不方便。如果你要使你的學說理論邏輯一貫,那你當然會跟通說不一樣。我
的態度從一開始就是,我教書只要對得起我自己就好,我教學生不是教我的技巧
,不是說我的學說到底答案是什麼;我教的是一樣的東西,我教的是如何面對社
會、看待你的對象、如何對待不同人用一樣的態度,方法。」
       
             節錄自<亦癲亦狂亦書生 — 我所看到的李茂生> 
                         http://goo.gl/vrAaAv
一如原文推文中版友們所說的
考題都是經過簡化的故事
而現實生活中的故事千奇百怪、更加繁複
自然沒有單一答案、更不可能如自然科學一般套公式跑結果
(就連經濟學這個主要由數字與條件構成的學科
在現實生活中都不可能只憑設公式跑回歸決定經濟政策了
法律學科更是如此,否則我們何需要經濟部長呢?)
也因此,必須個案審查、依照個案情況不同作判斷
判斷結果為了說服他人就必須詳述理由
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就像小時候若是被父母或老師莫名其妙給予體罰會感到不甘願一般
既然要說理、要判斷
一樣米養百樣人,有一百個人就會有一百零一種意見
也就是所謂的甲說、乙說、丙說
但必須特別說明的是
所謂的「各家學說」同樣只是一種客觀現象的描述
細究其原因,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種學說呢?
來自於每個人價值選擇、價值觀的不同
社會問題並沒有絕對的是非對錯
更何況還要考量「人」這個要素
——這個活生生有溫度的要素、這個不應淪為客體任由宰割的要素
而法律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或是說人文科學)
在研究探討時往往就是價值觀取捨的問題
既然每位學者有著不同的價值觀
(想要保護的東西不同、想要追求的法秩序不同等等)
則在面對各個法律問題時就會有不同的意見
經過簡化之後,就變成我們常聽到的甲說乙說丙說了
因此
面對各種學說時
理應去思考其主張的理由、利弊為何
又各個學說雖然散落在各個爭點中
但可能都是來自於某些學者——換句話說、可歸結到某些價值觀
例如刑法上黃榮堅老師的理論便自成一說
在[違法性階層錯誤]議題中(誤想防衛、偶然防衛等)
黃老師所提出的解決方式異於其他學說
但若是能理解黃老師的[二階理論]
則黃老師在面臨違法性階層錯誤時會採取甚麼樣的解決方式
便不難推想了,也不至於會發生見樹不見林的情況
(此時再回去看看前面引述李老師的那段話,或許就更能理解了吧)
然而不幸的是
考試制度囿於作答時間限制、考量閱卷者要閱數千份的卷
出題者多傾向設計有絕對答案的題目
而答題者亦被訓練地反射性列爭點寫甲乙說
這也是法律考試制度為人所詬病之處
既沒有時間洋洋灑灑地寫出自己的觀點
也沒有人有耐心看長篇大論
因而有考試機器的產生
但我想這絕非學者們的初衷
最後想強調的是
無論如何都不要忘記「人」這個因素
人性的探討、人與人的羈絆、人的喜怒哀樂與溫暖
是最彌足珍貴的存在
若是不忘這些
或許就能減少法匠的產生吧,或許
(是說任何領域都可能存在著某某匠啊不只法匠吧)
希望這些廢言能解開有些人的迷惘
好順利繼續前行
只是人生的下個階段也還是會有下個階段該有的迷惘就是了
提供淺見
有其他不同想法都很歡迎
不要戰我啊我是很玻璃心的
※ 引述《unplaying (希望一覺醒全都會)》之銘言:
: 因為不曉得由考題衍生出來的考試疑問要放在哪個分類,只好選課業這標題,合先敘明。
: 最近唸了刑事訴訟法,還有刑法,看到書本裡寫的解答有否定說、肯定說,大都會寫上實
: 務見解是哪一說,然最近看到99高考法律政風的考古題,
: 題目:上訴人某甲ㄧ再像法院聲請鑑定扣案槍枝上有無上訴人之指紋........上訴最高法
: 院,請問上訴是否有理由?
: 紀綱的破題書最後有寫
: 1、若第三審法院認為,...有證明上之必要性.........,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 2、若第三審法院認為,.....無從動搖原判決就犯罪事實之認定......無調查之必要性者
: .....,甲之上訴即無理由。
: 其實想問的是法律為什麼可以模擬二可?
: 只有單一答案不是很好很簡單嗎!
: 最近在想考很多爭點的意義在哪裡呢?
: 是要我們背很多很多?變成學究?
: 還是考上公職服務大眾結果法律規範有甲說、乙說、丙說,變成無所適從?
: 希望有大大幫解答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25 13:30:00
法律已經存在幾個世紀了,對各種情況到現在還不能統一論調,原因就在於,制定法律的是人,而會違法的也是人啊~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5-25 13:35:00
實務上,如果無司法院釋字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決議而有學說爭議,法院判決就一堆看法院採那說而有不同結果~~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5-25 13:52:00
學者講一堆 結果台大法學院都蹲高點保成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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