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訟事件的定義?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6-04-14 13:04:43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摘錄「李源老師有聲書85頁」:
: 非訟事件乃指並非訟爭性質,亦非有對立當事人存在為必要……
: 摘錄「姜世明老師.非訟程序之標的」:
: 又可分為傳統權利維護事件,及真正爭訟事件……
: 摘錄「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
: 乃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或雖具訟爭性……
: 小妹目前研讀法院組織法是以李源老師的有聲書為主,姜世明
: 著作為輔,但關於「非訟事件」的定義,好像有些出入,到底
: 非訟事件有無包括「具爭訟性質」的部分?@@
: 怕一旦考出非訟事件,萬一在定義寫得不夠精確,可能在分數
: 上會吃虧?謝謝指點
何謂非訟事件,
我認為是在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
確定成為法院組織法出題依據之後,
成為可以爭論的點。
加上司法事務官的設置,司法事務官只能執掌「簡易」「非訟」事件,
換句話說,
「非簡易非訟」跟「訴訟」就是嚴格的法官保留,
引爆司法事務官職務界線的考點,
算是一魚二吃。
就我的觀察,
傳統法院組織法的觀點,以及眾多訴訟法實務觀點,
非訟與訴訟的分野,
大抵就是釋字392形式意義司法與實質意義司法的分野,
站在考試的立場,
我覺得先來個5行描述傳統學說上的標準,
是個不錯的開始。
我覺得真正把非訟事件描述得最為精闢的,
還是推姜世明老師,
原PO既然已熟讀姜老師大作,
那我們就直接針對姜老師的論述做討論。
~~~~~~以下是姜師見解~~~~~~~~~~~~以下是姜師見解~~~~~~
非訟既名為「非」訟,表示是訴訟的反面,
先確定訴訟事件的幾個要件:
1.訴之聲明對立之當事人
2.法院受訴之聲明之拘束
3.法院應為查證認事用法
傳統的見解可以從釋字392找到跡證,
只要「不是」具體訟爭事件,又被法律納入司法管轄,
當屬司法之一環,例如公證。
此時,公證、提存、登記......等,將無懸念的被納入非訟範圍。
姜師見解最大的賣點在於-
僅形式對立當事人、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權之事件,
例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共有物與遺產之分割、自助行為......,
就算屬於非訟事件,
但涉及重大公益性、基本權重要性、廣泛裁量性,
難道不需要法官保留?
所以按照姜師的描述,
非訟事件就區分為兩種,
一種是釋字392所說的細節性、行政性、無裁量性的(簡易)非訟事件,
一種就是前開法院具有廣泛裁量性的事件,
前者,可以由司法事務官執掌,
後者,雖然是非訟,但仍然屬於「審判」事件,
有嚴格法官保留之適用,受司法壟斷與法定法官原則之保障。
所以我們會發現,
非訟事件中的一部分,已經跑到訴訟事件去了,
這就是我們在學民事訴訟法常聽到的「非訟事件訴訟化」。
我覺得原PO的法組念得非常好,
但這塊畢竟不容易理解,
又受限於傳統法院組織法學說與訴訟法學說的描述,
希望能有助於原PO釐清概念。
以上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4 13:51:00
感謝,大大才是真強者。法院組織法自從姜師出現後,實在是越來越越有「趣」。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6-04-14 22:27:00
承讓了,互相學習而已我覺得姜師把法院組織法帶入憲法基本權概念之後我看到了法院組織法的生命與對法治國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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