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年律師一試商事法第26題 票據法問題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4-14 00:25:13
甲簽發一紙發票日民國(以下同)102 年 4 月 20 日,到期日 102 年 5 月 2 日之本票給
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到期日前被甲要求更改本票到期日,經丙同意後,甲將到期日改為
6 月 2 日,並於改 寫處簽名,惟乙對此事毫不知情。直到 6 月 2 日,丙持票向甲請求付
款被拒後有作成拒絕證書。則 下列有關丙票據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得對甲行使票據權利
(B)丙僅得對乙行使票據權利
(C)丙對甲、乙均得行使票據權利
(D)丙對甲、乙均喪失票據權利
答案是A
管見以為本題是在考票據變造的問題。
原記載人於交付後改寫金額以外的事項,類推適用16條票據變造的規定。
依第16條規定 ,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依變造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

本題中乙依原有文義負責。
原有到期日為102年5月2日,依同法69條規定應於到期日或期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即1
02年5月4日前須為付款之提示。若未遵期提示,依同法104條規定對前手喪失追索權。故
丙不得對乙行使票據權利。
而甲的部分因為是參與變造者,對變造文義負責,丙對甲為遵期提示付款,故丙得對甲行
使票據權利。
所以答案是A
請問這樣的解法是對的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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