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授權公務員之認定問題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2-23 00:55:01
(手機排版若造成不便,請見諒)
各位考友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公營事業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承辦監辦履約
驗收,是否為授權公務員?
這個問題保成的書上寫實務有肯否兩說,
肯定說為97台上3614/3868
否定說為102台上1448
但我看了一下否定說的那個判決,好像跟本
不是在討論這個問題......再查了一下,月
旦法學223期有位林所長以德國雙階理論討論
採否定說,但就考試上而言,所長應該不會
出題@@所以想請問實務或是學說上是否確有
否定說?
(我查到98高考二級法制曾出過這個爭點,
所以應該不是沒有考試實益的問題)
謝謝各位!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23 08:08:00
原波可以查一下103年第13次刑庭決議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2-23 10:52:00
謝謝樓上的版友,不過該決議是針對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或民間委託或補助,似未討論到此問題;不過我一直很不解的是103.10th和103年13th有何不同@@討論的題目與結論似乎有九成像,但是前者只有新聞稿後者才能在司法院系統找得到..是說為什麼司法院系統能查到的決議似乎不是全部...號碼並不連續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23 13:37:00
會議問題是針對公大教授沒錯,但決議內容是做一個廣泛性的抽象解釋,應該得以一體適用,原波可再仔細點閱讀第二點即知。至於你說的103年第10次...請問那啥?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2-23 17:15:00
第二點似乎只有強調,所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要依政府採購法的專業人員才適用,否則必須限於攸關國計民生事項;因此公大教授非專業人員非屬授權公務員。但是我的問題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承辦監辦「履約驗收」人員是否為授權公務員,似非上開決議所排除之對象。(還是說實務上履約驗收的都不是專業人員@@至於103.10th就是一個討論提案完全跟103.10th一模一樣的會議,內容大同小異,但是高院只有釋出新聞稿,查不到詳細內容。如果版友有興趣的話連結是http://www.judicial.gov.tw/tpnw/GetFile.asp?FileID=35778打錯,103.10th和103.13th討論的問題一模一樣縮網址: http://goo.gl/2p1nE7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23 18:20:00
g大,我想你應該是對第13次所稱「專業人員」定義沒掌握好,該決議的「專業人員」是指辦理「總務、會計」事務的專業人員。決議第2點最後四句「...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人員,仍須以...。」以此觀之,題旨所示「履約驗收」之人員,其既非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所以連第2種「攸關國計民生」的情況都不適用),更非「總務、會計」之專業人員,自不該當本條款所稱授權公務員。上述意旨,於決議第4點也再重述一次,你可以仔細看看。至於那個第10次,我也不清楚他們最高院的行政流程到底是我猜大概是類似「會前會」那種東西吧XD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02-23 18:54:00
謝謝您!我終於懂了...我原本得確一直以為履約驗收也是採購人員在處理,只是不同階段...看來這兩個應該是完全不同的人(默默覺得是自己常識不足)謝謝您撥冗解惑!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23 20:08:00
不客氣。我再補充一點好了,在實務上「採購」和「履約驗收」未必是不同人,所以應該分別情形決之,但無論如何,只要不是「總務、會計」專業人員,都非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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