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司法官公法第一、二題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0 18:58:37
我不是要發批評文,但是看似實務見解簡單的解法,到底考官真意為何?
還請各位公法大神如良神,或各位老師,指教一二。
同上面民事法,我沒去考,已經放棄司律,合先敘明。
第一題的不予適用,到底只是要考立即失效(一般老師的出題法),或是要分類型?
觀宣政大老師的解答有分類型,但是竊以為有問題
照現行實務見解,就合憲性解釋但是不是732的限定失效,而是限定合憲型,
是不能再審,
到底這一題有沒有要考這麼細,又或學界見解是一律認為合憲性解釋能再審?
第二題 溫台大老師既然在後面採了近期實務的一般給付之訴說,在前面b函定性
因為往昔多數見解(高行+學界多數說,最高行採一般給付)是反面理論
b函採撤銷原處分之處分+下命處分執行名義說
那麼近期見解一以貫之,b函同法務部依決議所做的見解律 字第 10403511430 號
法律 字第 10403511420 號
,是撤銷原處分+非執行名義,是不用撤的?
我並無意自以為是,還請各位大神、老師指教m(_ _)m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0-20 19:26:00
我相信你這些東西有點到,至少25起跳,加上正確字號,30起跳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10-20 19:28:00
第二題我寫b函一部無效,跟補習班完全不同哈哈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10-20 19:45:00
二 B函包括:1撤受益+2命返還,訴願階段似僅不服2。訴訟階段法院可能該闡明係對B函全部,或僅2命返還?若僅對2命返 ,依決議該部分是觀念通知,法院似應裁定駁回。 應由行政機關應提一般給附,且不能請求利息哦 題目附的法規可以追繳,那似乎就沒104.06決議了?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0 20:14:00
唔那考的還真細微,跟102律蔡志方故意考稅法明定異於一般原則一樣,考試真是一寸刀一寸險但是照劉建宏老師討論不當得利的文,似乎沒有因有無追繳二字有差?還請其他大大們指教m(_ _)m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5-10-20 20:35:00
最高行103判107決 不採反面;適用自治條例追繳...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0 20:36:00
感恩
作者: SuperEmilio   2015-10-20 22:36:00
目的性限縮之合憲解釋 對終局判決是可以提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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