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我是行政法初學者,有一行政法問題想請教各位!
題目來源為90年律師試題
(前略)....
又假定監察院收受某甲服務機關移送卷證後,以情節匪輕調查復須相當時日,通知其主管
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4Ⅱ先行停止其職務,該主管長官亦遵照辦理,某甲對先行停職自
難甘服。問某甲可否或如何就停職部分聲明不服,請求救濟?
我想請問題目所根據的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修法前的條文,現為第五條第二項)
不是由主管機關發動嗎?
然而題目所述停職方式,
感覺比較符合第一項「公懲會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因為第一項不能救濟,第二項則可,所以不知怎麼判斷
謝謝~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0-20 18:48:00要配合公懲23(舊18) 24(舊19)一起服用尤其這題是修法前的考題 還在用"主管長官"一詞 要自動轉換成"主管機關"(參見新法5修法理由)移送是由主管機關首長移送 先行停職是由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或監察院)本題所示情形,應為主管機關首長依舊法19,將10職等以上公務員移送監察院,而監察院通知主管機關最好將其先行停職,故主管機關依舊法4II,於懲戒議決結果出來前,得先作成停職處分.參考答案:4II之先行停職可救濟,依保障法復審-行訴法行訴.ps. 4I之先行停職不得單獨救濟,須與之後實體決定一併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