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8-22 15:29:05
簡單分享一下(時間不多,只先回答上半部問題)
解這個問題需要先對「正犯」與「共犯(從犯)」的區別有清楚的認識。這裡不講太多學
理的東西(如「犯罪支配理論」),只用一般性用語來幫助理解。
一個犯罪,原則上是以兩個要素構成,一為「犯意(意欲)」,另一為「行為」,前者可
以再分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後者則可再分為「構成要
件行為」及「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上四個要素,可以形成四種組合(請自己排列)
區分正犯與共犯,綜合釋字109號及25上2253號判例兩個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只有
「以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的情況,才成立共犯,其他三種
情形都將成立正犯。
以本題而言,甲想打丙,找乙幫忙查地址,而乙藉其職務之便提供資訊。乙提供地址的動
作屬於傷害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關鍵在於題示乙「也不爽丙」,判斷上乙應有共同犯
罪的意思,依上列公式,本題乙(同甲)應成立傷害罪共同正犯(具功能上的分配)。
至於「共謀共同正犯」,同樣參照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均為共同正犯。」通常題目裡會有「共同謀議」、「一起計畫」之類的字眼,那麼
參與人就很可能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本題甲乙似乎沒有謀議的動作,所以應不須論及此,只是無論如何,就結論而言乙都成立
共同正犯。
甲是否成立教唆犯?一樣要先弄清楚教唆犯的定義,成立教唆須要滿足幾個要件,這裡不
詳論,只強調兩個重點,第一是教唆必須為「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第二是「被教
唆者須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就本題而言,前者可能還有討論空間,但傷害罪的實行者是
甲自己,自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5-08-22 15:37:00
不作為竊盜那裡,應該是誤會原提問者的意思了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22 15:38:00
既認甲乙是共正,則未到場實施的乙自屬共謀共正.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8-22 15:53:00
乙未共同實行傷害之要件,論共謀正犯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8-23 07:03:00
都用25台上那操作正共犯標準,,學者看了真的昏倒。
作者: m3bk (非洲強國 莫三比克)   2015-08-23 14:49:00
樓上意思是說 他操作方式有誤 還是不要用25台上2253號判啊?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23 18:46:00
學者看不下去實務那一套吧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5-08-24 02:49:00
實務還是有權解釋機關。學者再怎麼不爽,該給的分數還是要給。只要前後論理一貫,不能因為非我族類,就給低分。long這篇展現很多人都會出錯的許多地方只是我也懶得打另外一篇來一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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