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刑法遇到個問題
就是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幫助犯 實在很搞不懂
甲想找仇人丙打他一頓,請乙(監理站公務員)幫忙查丙的地址。
乙本身也不爽丙,支持他這樣做,查了以後告知甲,甲真的去打他一頓。
甲成立277。
乙成立132。
那..甲是否成立132之教唆犯?!或是共同正犯?
甲教唆乙幫忙查詢,但乙本身也有共同犯罪之意思。
所以甲成立132之教唆犯,又與乙成立132之共同正犯?
乙成立277的幫助犯?共同正犯?
另外乙幫甲查電話之幫助行為成立277傷害罪之幫助犯
但本身也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由甲參與犯罪之實行,因此成立277條共謀共同正犯
另外想問,是任何罪都能成立不作為犯嗎?
像刑法339詐欺罪,354毀損罪也能成立不作為犯嗎?
像這種需要積極作為的刑責,該如何不作為構成要件呢?
小弟知道320竊盜罪之不作為犯的例子,
搬家工人幫忙搬家時,搬到室友的東西,行為人以不出聲之不作為方式構成要件。
但像339詐欺這種要如何不作為呢?
以上幾個問題 真的搞不懂 小弟資質尚淺 在請大大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