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總-間接正犯錯誤

作者: wed3qla (阿川)   2015-08-14 17:21:46
不好意思,有課文內容我不太明白,想請教一下大家。
http://imgur.com/du469KJ
在間接正犯錯誤的討論中,利用人以為被利用人無責任能力,但其實被利用人有責任能力
。那麼利用人不是應該成立正犯後正犯嗎?
為什麼會僅構成教唆?教唆犯不是指利用人本身不具犯罪支配力嗎?
http://imgur.com/4QJIy2f
利用人誤會被利用人具備故意,那利用人不是應該以為自己是正犯後正犯嗎?我看不太懂

文在說什麼...想請教大家這兩段課文的意思。謝謝。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5-08-14 17:24:00
被利用人有責任能力不代表有犯罪故意 所以不是正犯後正犯
作者: ksm74 (ksm74)   2015-08-14 17:30:00
作者: wed3qla (阿川)   2015-08-14 17:30:00
那是否應成立間接正犯呢?為何課文說是構成教唆......。我觀念不太好,想請高手指點一下,謝謝。
作者: ksm74 (ksm74)   2015-08-14 17:32:00
XD被切斷了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8-14 18:03:00
1.本來他要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但那個人根本有責任能力去犯罪只是被惹起犯意,所以利用人其實沒支配力,只發揮了教唆的效果,論教唆犯2.他完全寫錯啦,括號都以為教唆了,內容又說以為間接正犯,這裡筆誤了
作者: wed3qla (阿川)   2015-08-14 18:58:00
是否具備責任能力且故意,就會成立正犯後正犯。而若缺少兩樣中的一種,就會成立教唆。這樣理解有沒有問題呢?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8-14 19:01:00
有哦,缺少責任能力+故意,有可能是間接正犯啊缺少故意+有責,也可能是間接正犯今天會變教唆不是因為被利用/教唆人缺少什麼,是因為利用人產生錯誤所致
作者: wed3qla (阿川)   2015-08-14 19:22:00
好像能理解了耶,感謝您的說明,高手講解果然很簡潔扼要啊
作者: birderent   2015-08-14 19:26:00
正犯後正犯通常舉例是:利用人(間接正犯)利用加害人(正犯)的等價客體錯誤,達到犯罪支配類型中的『工具支配類型』,使自己的主觀犯意既遂。舉例:間接正犯(乙)告知正犯(甲):丙今天晚上10點整會行經中華路3段1號,身穿白T,於該時段正好有人(丁)身穿白行經該路段,甲以為是丙,憤而開槍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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