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財稅民法高考申論第一題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4 17:10:48
不動產的利益承受時點
有交付說跟移轉登記說
實務採交付說
本題土地已經交付
所以價金危險由買方承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給付不能
出賣人免225移轉登記義務
但是已經交付,依373,價金危險轉由買受人負擔
所以買受人還要支付價金
可是這時候對買方不公平
因為實務認為373利益不包含徵收補償金
所以買方可以類推225第二項要求賣方給付那筆補償金
p.s.老王直接用225第二項,不用類推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08-14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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