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財稅民法高考申論第一題

作者: onlypen (onlypen)   2015-08-14 16:19:28
民法聽過A、B兩個老師的課,而A、B兩個老師在某幾處關鍵點講的不同,
讓我有種錯亂無所適從之感,故後來就沒聽B師的課
沒想到本次高考財稅民法第一題,正是A、B兩師講解不一致處的其中之一,
且據說這個考點近幾年常考到。
本次高考財稅民法解答,手上有三個版本 [不含目前在公職王的版本],
(有代償請求權之部分三師講法皆同,且這三師皆具律師資格)
故本人想請教的是撇開代償請求權之部分,
究竟出賣人可否要求買受人為對代之給付呢?
1)高點網路解答_from周律師講義:依373條,買受人仍有對代給付之義務。
2)A師:依373條,買受人仍有對代給付之義務。
3)B師:「土地被徵收」的危險,沒有373條之適用,縱使已交付,買方也可不付錢。
【且B師在正課第18堂有提出「最高法院81年19次決議」以為佐證】
因接下來又得重新準備民法,不知應追隨哪個老師才對,因此想請教各位的意見。
附帶一提,原po不擅使用版上回覆,只會以站內信回覆,
還請見諒,先說聲感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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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5-08-14 16:32:00
不知道那一個決議 考試當時是寫要給付
作者: hellodio   2015-08-14 16:48:00
該決議只說出賣人仍為所有人,所以受理徵收補償地價是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壓根沒講到得否請求出賣人為對待給付啊.....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4 16:49:00
何不簡述一下題目,這邊很多高手不會硬背爭點,但是看到題目會知道在問啥
作者: hellodio   2015-08-14 16:52:00
而且該決議最後明明有提到買受人可以類推適用225條第2項對出賣人請求.....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5-08-14 16:52:00
題目好像 甲乙土地買賣 土地交付了未登記 錢還沒給然後地被國家收走了 問:沒給錢的還須不須要給錢
作者: rfgtfo (lkk)   2015-08-14 17:07:00
比較習慣用373+225條2項
作者: JillWu ( 同學)   2015-08-14 20:15:00
80年的決議啦,實務是類推張台大有講但是王澤鑑老師是說支付直接用225條2項吐血現在才看到後面有人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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