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聽過A、B兩個老師的課,而A、B兩個老師在某幾處關鍵點講的不同,
讓我有種錯亂無所適從之感,故後來就沒聽B師的課
沒想到本次高考財稅民法第一題,正是A、B兩師講解不一致處的其中之一,
且據說這個考點近幾年常考到。
本次高考財稅民法解答,手上有三個版本 [不含目前在公職王的版本],
(有代償請求權之部分三師講法皆同,且這三師皆具律師資格)
故本人想請教的是撇開代償請求權之部分,
究竟出賣人可否要求買受人為對代之給付呢?
1)高點網路解答_from周律師講義:依373條,買受人仍有對代給付之義務。
2)A師:依373條,買受人仍有對代給付之義務。
3)B師:「土地被徵收」的危險,沒有373條之適用,縱使已交付,買方也可不付錢。
【且B師在正課第18堂有提出「最高法院81年19次決議」以為佐證】
因接下來又得重新準備民法,不知應追隨哪個老師才對,因此想請教各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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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請見諒,先說聲感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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