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既非客體錯誤,也非打擊錯誤,行為人著手後,已經讓因果歷程自己運作,只是結果之發生,不如預期而已。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至於對丙,依經驗法則,
甲應該有遇見乙的車有可能會被開走,至於是被偷走或是被朋友或是家人開走,則非所問。
因此甲對丙應該有殺人之間接故意。
※ 引述《aspirell (陳小花)》之銘言:
: 題目:
: 甲為殺乙而破壞乙車的煞車,
: 沒想的車卻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 請問這樣到底要算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 甲對於丙偷車有無預見可能,
: 這會對答案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