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標題] 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7-29 17:47:56
看到撲師書上有關於德國學說的定義,以下摘錄給大家參考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9 18:23:00
對阿 本來兩種處理方式就可以任採 只有哪個較佳沒有最佳而通說實務見解就是 遇到客錯採法定 遇到打錯採具體 因為這樣各自以邏輯推論的結果較合理 較能為大眾(包括法律人)接受 所以才形成主流見解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29 18:35:00
咖啡那個例子,按通說 應該還是客錯吧想要弄懂客錯跟打錯,建議翻相關文獻 這邊不會有清楚答案的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5-07-29 18:59:00
幫一樓補充,客體等價才採法定,不等價還是具體(應該沒記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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