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為殺乙而破壞乙車的煞車,
沒想的車卻被丙偷走而致丙死亡。
請問這樣到底要算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
甲對於丙偷車有無預見可能,
這會對答案有影響嗎?
個人淺見應該認為是打擊錯誤,因為甲並沒有誤認客體...關於錯誤理論,之前大學時跟朋友為了方便記憶,以271來說,客體錯誤就是腦殘(誤認對象)打擊錯誤則是手殘(開槍了結果打錯人)。這樣記憶後,大學四年都不會忘記了...以上可能有誤,留給高手們評論 謝謝!
作者:
kamelol (kame)
2015-07-28 19:59:00我覺得是等價客體錯誤,有無預見不影響罪責
倘若有無預見可能性不影響的話,那甲不就對丙所犯殺人既遂呢?甲對丙之出現理應是毫無預見可能性...
作者: av8dloveme (J.C) 2015-07-28 20:22:00
可是甲對於"開車的人死定了"這件事情有預見可能性。
而甲已著手之事實,造成之結果應該為對乙是殺人未遂對丙則是過失致死(有無預見可能性在這邊應該為重點)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7-28 20:32:00對乙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死,依55條處理
客體錯誤吧,行為並未發生偏離和失誤,甲知道騎車的人會死,死的也是人就好了。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7-28 20:56:00客體錯誤啦,理由同樓上類似的題目還有送毒酒給甲,沒想到甲將酒送給鄰居喝只要認識到喝的人會死,結果真的喝的人死惹客觀上跟主觀上就可以完全對映,所以成立殺人既遂罪
客體錯誤+1 甲只要知道開車的人會死即可(遇見可能性)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8 21:14:00等價客錯+1 殺人故意針對的是開車的人
感覺是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是一種偏離至其他客體的因果歷程錯誤,經典案例甲欲射殺乙,卻誤擊丙,甲主觀上要殺乙,瞄準的也是乙,卻因為子彈偏彈(因果歷程錯誤)打中丙,本案甲欲殺乙,破壞的也是乙的車(同瞄準乙),沒想到車卻被丙偷走(同子彈偏離擊中丙),客體錯誤則是行為人對行為客體的誤認,即錯誤發生於行為人認識,如果甲誤丙的車為乙的車破壞之,然後丙開車死亡才比較像客體錯誤,至於本案法律適用,對乙成立未遂,對丙是否成立過失犯依個案審查,如果乙平常都會借人車,則甲應有預見可能成立過失,如果甲在乙走向車之前才破壞,車突然被丙偷走,則可能不成立過失,個人見解歡迎討論
瞄準的是“騎車的人”,這情況難謂類似子彈偏離啊…蠻多類似題目的,最後那句話專門誤導人的。
作者:
ci3964 (yuci)
2015-07-28 21:33:00等價客體+1 故意於開車的人
假設以樓上同學以子彈的說法來討論,瞄準時認定自己會打到目標,子彈飛出去就是飛向乙,若發生偏離失誤,則為打擊錯誤,但破壞刹車,雖然行為人想殺乙,但是需要乙來騎這台車,也就是知道誰騎都會出意外,所以客體就是“騎車的人”而非乙,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 我講的比較白話就是了。
剛剛翻了一下書,看來確實是客體錯誤,哭哭,如果是考試就寫錯了。
更白話的講法,瞄準目標打,結果打到別人去,打擊錯誤。做類似陷阱陷阱,目標以外之人踩到,或是搞錯了把別人當成目標打,是客體錯誤。
作者:
koubayo ( 1)
2015-07-28 22:44:00依小撲撲上課說法,開車的人會死,所以是客體錯誤
作者:
scrate (scrate)
2015-07-28 23:21:00是開車的人會死,所以沒有重大偏離,不是打擊錯誤,是課題錯誤客體
小弟也是讀撲師的書,原本設定就是「開乙車的人」會死,客體錯誤
作者:
careone (晴朗的天空)
2015-08-01 19:46:00客體錯誤+1 撲師上的很好 很慶幸是上他的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