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純粹經濟上損失?

作者: swy1343   2015-07-01 19:21:36
剛剛在看學稔債法解題書,在4-85頁看到一個問題(95台大B卷),想了很久,想請教一下
案例事實
甲為定作人,乙為承攬人,丙為材料商。承攬的房屋發生瑕疵係因丙提供有瑕疵之材料,
甲得向丙為如何之請求?
書上寫的請求權是184跟消保法第七條,我有問題的部分是書上寫的賠償範圍是所受損害
跟所失利益,也就是承攬房屋的價金跟找人拆除的費用。
可是房屋的價金不是依契約而生的損害,所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嗎?然後找人拆除的費用
也沒有涉及任何絕對權的侵害,為什麼可以依184請求?
作者: jungle01   2015-07-01 19:56:00
184請求的不是房屋的價金是甲付給乙的承攬報酬,所以是所失利益消保法第7條是否包含經濟上損失有爭議,2說並呈採一說剛剛發現我一個第方打錯了,承攬報酬是所受損害
作者: Achillies (Achillies)   2015-07-01 22:48:00
感覺是契約責任而非侵權行為責任消保法是推定無過失責任應該從嚴解釋,應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題目有點模糊,是甲跟丙買材料?
作者: swy1343   2015-07-01 22:59:00
是乙(承攬人)跟丙買材料來建房屋的
作者: Achillies (Achillies)   2015-07-02 00:47:00
通說侵權行為客體是物權或人身權,價金是契約而生債權目前只想到用第二項,丙為故意加損害解包含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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