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問題

作者: mikeleelucky (阿金)   2015-07-01 19:03:00
※ 引述《DaiLove (D.C)》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這兩題的關聯性
: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某甲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甲就損失補償之決定有
: 所不服,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 (A)訴願
: (B)抗告
: (C)聲明異議
: (D)不得救濟
: 答案是(A)
: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補償決定不服者,可向行
: 政法院提出何種訴訟?
: (A)給付
: (B)課予義務
: (C)確認
: (D)撤銷
: 答案是(A)
: 有疑問的是,同樣是對補償決定不服,為什麼第一題選訴願,第二題卻選一般給付之訴?
: 因為一般給付之訴不是不用經過訴願嗎?
: 第一題若打訴願,行政訴訟是打課予義務訴訟嗎?那這樣跟第二題答案不就有矛盾QQ
有關第一題「即時強制」之救濟類型,應見《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
行執法§41: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
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至於第二題與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有關之問題,則是《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有明文
行程法§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以上希望能幫到你!
個人拙見,歡迎指正。
作者: jeffery20223 (阿哲)   2015-07-01 1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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