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幫忙看我寫的民法解題架構

作者: ruby210094   2015-04-17 20:00:16
想請各位幫忙檢視我的解題架構
我對民法實力題的解題架構還不甚熟悉
麻煩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批評指教
感激不盡!!!!!
題目如下
某甲剛考上駕駛執照,即至乙經營的中古汽車行購車,中意某年度福特
千里馬,價金十萬元。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表示卻無其事,甲即付
款取車。三日後,甲的友人詳加檢查,發現該車卻曾嚴重肇事,甲即開車至乙
處,表示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十萬元,已表示不知丙的不實陳述,拒不返
還。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我的解題如下
一、甲可依民法第92條第1條撤銷與乙的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不成立。
1.甲發現其購買的車為肇事車後,把車開至乙處,表示撤銷此買賣契約,並請
求返還十萬元。因甲受有十萬元損害,乙受十萬元之利益。
2.丙使甲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為詐欺行為,分述要件如下:
(1)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卻表示若無其事,為不實回答。符合詐欺行
為。
(2)因丙表示該車不曾肇事,而甲進而付款取車,亦是丙的詐欺行為使甲陷於錯
誤及為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3)丙希望甲不知其購買的車為事故車,有詐欺的故意。
(4)此題屬於第三人詐欺,相對人為乙,而第三人為丙。因乙是丙的雇主,在此
情形下,構成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店員丙為老闆乙的履行輔助人,因
此丙的故意詐欺,就是乙的故意詐欺,此時回到第92條前項,甲因被詐欺而為
意思表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3.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
其意思表示。因甲受店員丙的詐欺,故甲可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4.甲和乙的買賣契約撤銷後法律效果
(1)依據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2)撤銷買賣契約後,法律上原因不復存在。
二、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乙要求返還十萬元價金。
(1)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
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因甲和乙的買賣契約,經甲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已無法律上原因。此時
甲受有損害,乙受有利益。故乙應返還十萬元價金予甲。
三、依上所述,甲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十萬元價金返還。
作者: cahwoya (芭)   2015-04-17 20:47:00
不知道可不可以用88條第2項錯誤撤銷?
作者: mingwhale31 (果汁機打豆腐)   2015-04-17 21:11:00
本題不是第三人詐欺吧?履輔人不算第三人啊
作者: SmallMin5566 (小明56)   2015-04-17 22:08:00
老王的民總聖經好像有一模一樣的
作者: dog07221992 (涵)   2015-04-17 22:24:00
2樓原po有解非第三人詐欺喔只是列的不好容易誤會..買賣契約撤銷後自始無效 而不是不成立如果題目沒說甲要撤銷的話好像可以用不完全給付解用88條對物之性質認識錯誤且交易上任為重要者也可以
作者: toy4500809 (Q&A)   2015-04-18 00:40:00
感謝大大無私分享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5-04-18 11:32:00
好像還有瑕疵擔保的部分,還是這是民總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5-04-18 16:07:00
是否可用360條欠缺出賣人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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