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四等法英第20題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8 16:12:46
※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20.公務員甲收受作為職務對價的汽車一輛,市價 500 萬元,並接受多次飲宴招待,市價
: 約值 15 萬元。甲對汽車沒有興趣,得手後隨即依市價轉售。其後收賄事發,有關本
: 案所得財產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汽車雖經轉售,仍應沒收相同品質之汽車一輛 獏
: (B)汽車已經轉售,飲宴招待已經下肚,均不能沒收
: (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斅
: (D)汽車轉售無法沒收,僅得就飲宴價值追徵
: 根據我查到的法令,不知道有無過期。如下:
: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固規定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
: 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這樣是否答案應該是C呢?麻煩各位法律高手告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
罪)
那這一條所說的不正利益,是否可證明可以追徵呢?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8 16:13:00
對了,是瀆職罪。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19:00
找到來源了:74年台上字第1355號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8 16:21:00
但是上述法令也是法令,是否衝突了?要按照哪一個呢?我懂了,意思就是不正利益不是賄賂的意思嗎?
作者: cutekimi (小米)   2014-12-18 16:23:00
不正利益,沒法追徵不正利益還是賄賂,但不正利益為無形,無法追徵其價額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24:00
當天考試我看完題目腦子只想找車可追徵飲宴不行的選項..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8 16:25:00
汽車也是嗎?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25:00
找不到就跟樓主一樣猜(C)了..沒仔細想(B)也是沒錯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2391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8 16:27:00
但是(b)原因是因為轉售,所以不能追徵?這是對的嗎?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2-18 16:28:00
(B)是"沒收"..東西都沒了當然是不能沒收只能追徵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8 16:28:00
所以賄賂指的是錢或有價證券之類的嗎?只能說考得真細。謝謝囉。y21題能否也幫解一下,為何不能返還B屋價額?
作者: Utuxk (冠志)   2014-12-18 19:05:00
g大可以把找到的資料提出釋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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