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計算

作者: helenas   2014-12-04 23:59:37
課稅所得額 = 稅前淨利-出售土地利得
題中所給的土地交易所得已被扣除才得到給定的課稅所得200萬
故"土地交易所得 20 萬元"基本上可忽略。
題中並未說明持有上市上櫃證券的年數,故不考慮長期持有優惠。
應納稅額如您所算 200萬*17%=34萬
本題未給投資抵減,故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34萬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所得-免稅額
=200萬+450萬-50萬
=600萬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12%
=600萬*12%
=72萬
差額=72萬-34萬
=38萬
※ 引述《xxxpeter2000 (xxxpeter2000)》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02 地特 5等 稅務法規
: 甲公司民國 102 年課稅所得為 200 萬元,其中有土地交易所得 20 萬元,
: 出售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所得 450 萬 元,試問甲公司 102 年應補基本稅
: 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為若干元?
: A38 萬元
: B40.4 萬元
: C20 萬元
: D16 萬元
: 答案是 A
: 我的想法
: 應納稅額為200萬*17% = 34萬
: 請問土地所得是要怎麼處理?
: 證券所得適用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
: 之前 5 年證券(期貨)交易損失〕+第 2 款至第 8 款免稅所得+(國際金融(
: 證券)業務分行(分公司)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5 年國際金融(證
: 券)業務分行(分公司)損失)+(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
: 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所得課
: 稅之所得額發生之前 5 年損失)
: 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
: 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
: 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
: 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 這樣基本稅額=(200+20+450/2-50)*12% ?
作者: xxxpeter2000 (xxxpeter2000)   2014-12-05 05:12: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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