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verting99 (莎莎) 2014-12-05 00:24:00
“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你這個觀念是錯的第二題是票據欠缺實質要件的問題,要討論的是民法上關於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據法有無適用的問題欠缺交付要件時,才會產生你所說的“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本題甲所為的票據行為具備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交付要件,為有效的票據行為,他當然要負票據責任,不因為後面的票據行為瑕疵而受影響至於第一題我覺得你的論證有點奇怪,乙的簽名被偽造,代表乙根本未簽名,依第5條反面解釋,乙不須負票據責任,此為物的抗辯事由,得對任何人主張這時候要討論的是,丁對丙得依票據法第15條獨立性原則,主張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