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票據法善意制度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12-04 20:07:19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有一個票據關係如下
甲->乙->丙->丁
第一種情形,如果是丙偽造以的簽名而背書給自己
丁對乙依票據法第5條就不能有所主張(也不能主張14條,因為乙的權利
是對甲主張而非對自己主張)
第二種情形,若乙乃因被丙脅迫而為票據的背書轉讓
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
我想問14條的部分
因為如果第二種情形丁對乙的票據權利主張善意
可是乙的權利內容是對甲主張票據權利而非對乙自己主張
所以14條應該只能適用在甲的身上不是嗎?
作者: sean101777 (sean101777)   2014-12-04 20:55:00
其實我看不懂為何乙丁間不能主張14條的善意受讓是我的觀念錯了嗎?我的疑問是針對第一個例子 看起來會符合善意受讓阿
作者: diverting99 (莎莎)   2014-12-05 00:24:00
“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你這個觀念是錯的第二題是票據欠缺實質要件的問題,要討論的是民法上關於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據法有無適用的問題欠缺交付要件時,才會產生你所說的“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本題甲所為的票據行為具備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交付要件,為有效的票據行為,他當然要負票據責任,不因為後面的票據行為瑕疵而受影響至於第一題我覺得你的論證有點奇怪,乙的簽名被偽造,代表乙根本未簽名,依第5條反面解釋,乙不須負票據責任,此為物的抗辯事由,得對任何人主張這時候要討論的是,丁對丙得依票據法第15條獨立性原則,主張票據權利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2-05 09:43: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