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771號判例

作者: a29746833 (huang忠)   2014-10-21 23:35:55
※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76年台上字771號判例大意是這樣的
: 民法629條所代表的提單的物權性
: 以運送人尚未喪失對該貨物的占有為前提
: 如果該物已因竊盜或遺失而無法回復占有或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 則提單的交付即不等於該物之交付
: 僅代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與....
: 我想問,為什麼會做這樣的限縮解釋啊?
倉單具物權效力,看你是覺得可不可以和倉單上所載的貨物所有權分開來看。有分1、絕對說:可以分開來,物品喪失占有,仍不影響倉單移轉所有權效力。2、相對說:又分為(1)嚴正相對說:移轉須以倉單之背書,和寄託物返還請求權一起讓與,已違反倉單之物權性。(2)通說實務採之單純相對說:受讓倉單之人尚須以直接或間接占有物品為前提,但不須旅行民法規定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這裡是林誠二老師的看法,「倉單」或「提單」物權性一樣,老師同樣在講這個判例,所以實務才是只讓與「讓與請求權」。倉單具物權效力,看你是覺得可不可以和倉單上所載的貨
物所有權分開來看。有分1、絕對說:可以分開來,物品喪失占有,仍不影響倉單移轉所有權效力。2、相對說:又分為(1)嚴正相對說:移轉須以倉單之背書,和寄託物返還請求權一起讓與,已違反倉單之物權性。(2)通說實務採之單純相對說:受讓倉單之人尚須以直接或間接占有物品為前提,但不須旅行民法規定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這裡是林誠二老師的看法,「倉單」或「提單」物權性一樣,老師同樣在講這個判例,所以實務才是只讓與「讓與請求權」。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10-21 23:45:00
詳細推
作者: a29746833 (huang忠)   2014-10-22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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