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俸給法11條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8-22 11:18:57
※ 引述《Ivogore (琴‧血)》之銘言:
: 俸給法11條第3項提到
: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
: 職等任用人員
: 該項敘述規定可以理解
: 但第4項補充
: 前項人員日後再調回原高官等職務
: 時......,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
: 給時......
: 想請問
: 從調任低官等職務調回原官等職務
: 什麼情況下低官等職務的俸級
: 會高於所調任原官等職等的最高俸級呢?
: 照理說低職等俸級
: 不會高於高職等的最高俸級才對阿
: 一直想不明白,麻煩各位解惑
: 謝謝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
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
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
支。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
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
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
照支。
你的問題應該是看不懂第四項吧
它說的情況就是第三項「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的人調回原官等的情形。
例如:
本來是薦七年功五級 調到委五時 他原本的年功沒有跟委五相對應的俸級
所以敘到委五時只有頂天年功十級 超過的部份仍予照支
後來他調到薦六時 他原本照支到薦七年功五級 還是高薦六年功六 一級
超過的一級一樣用照支的方法給他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4-08-22 11:57:00
原來「原高官等職務」不等於「原高官等職等職務」,自己一直鬼打牆以為是原職等哈哈,真的非常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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