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法11條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4-08-22 10:07:30
俸給法11條第3項提到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
職等任用人員
該項敘述規定可以理解
但第4項補充
前項人員日後再調回原高官等職務
時......,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
給時......
想請問
從調任低官等職務調回原官等職務
什麼情況下低官等職務的俸級
會高於所調任原官等職等的最高俸級呢?
照理說低職等俸級
不會高於高職等的最高俸級才對阿
一直想不明白,麻煩各位解惑
謝謝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8-22 10:09:00
你看俸給表而且你調時不一定原俸給已最高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4-08-22 10:18:00
看了俸給表才想問...,為何低職等俸級會有高於高職等最高俸級的情況...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8-22 10:57:00
你是不是誤會文字的意思了?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4-08-22 11:04:00
應該是誤會了,但不知癥結在哪...囧
作者: hee820137 (紅茶拿鐵)   2014-08-22 11:15:00
第四項補充的所調任職等 應該是11條中的低官等職務所以補充是指原本高職等的俸級若高於低職等的俸級時我想是這樣 如果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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