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關於行政處分的一些問題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3 22:37:36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Q1.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議
: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 C:罰緩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 答案是A
: 其實這題我沒寫錯
: 但根據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補正事項是屬於"程序上"
: 但 "實體上"不行 各BC已經確定錯誤
: 問題點:
: 我想問 "D"未經合法送達 是屬於無效還是算瑕疵呢?
: 我本來以為是無效 但行程法111裡沒寫到這款 所以算是實體上的瑕疵嗎?
首先,沒寫到111的,也可能是無效,因為有第7款的概括條款
沒寫到114的,也可能可以補正,許多學者會以類推適用的方式解釋
我想討論的是,"未合法送達"與"未送達"的效力應該不相同,有沒有可能未合法送達
是"得撤銷"?
111 第7款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說認為須屬一望即知無待調查之瑕疵,如今天的未合
法送達係指向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為之,對行政機關而言,其送達證書已有收受人簽名,
應會認為該行政處分已合法送達,且收受之人究竟是否為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應屬
須另行調查之事項,非屬一望即知之無效瑕疵,故該行政處分應係得撤銷而非無效。
不知如此論理是否可行?
以下幾題已有多位前輩回答,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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