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法關於行政處分的一些問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3 22:07:16
選擇題就簡單瞭解就好...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Q1.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委員會審議
: B: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 C:罰緩處分引用法條錯誤
: D: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 答案是A
: 其實這題我沒寫錯
: 但根據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補正事項是屬於"程序上"
: 但 "實體上"不行 各BC已經確定錯誤
: 問題點:
: 我想問 "D"未經合法送達 是屬於無效還是算瑕疵呢?
: 我本來以為是無效 但行程法111裡沒寫到這款 所以算是實體上的瑕疵嗎?
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
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訴願期間。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4條(現行法為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行
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謂達到,係指將該處分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而言。若未經合法送達,或雖曾送達而無法證明應受送達人係於何時收受,則訴願期間,
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
(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159號判例)
反面來看,沒送達,當事人怎會知道要訴願?
: Q2.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
: A:對於行政機關與人民間互有"公法"上債務,所為之抵銷
: BCD沒疑問不打了
: 問題點
: 關於A的公法上的債務 公法上的債務也不算行政處分嗎?
抵銷並沒新生的權益義務,只是消滅各自債權債務
另外,抵銷要具抵銷適狀,僅一方單獨為意思表示,即可抵銷(形成權)
所以可能情況有:人民對機關、機關對人民
人民對機關部分,不可能是行政處分!
機關對人民部分,抵銷這件事,兩邊都可以主張,所以推論地位應該相同
不可能是行政處分,但也不可能是行政契約,因為單獨為意思表示,即可抵銷。
: Q3.環評審查機關對於重大開發案件所為[有條件的通過],觀其所謂[條件]
: 之內容則是舉列各項開發單位須於開發區域內周邊植樹,須把綠帶加寬
: 或加長汙水流管的長度.....等要求,其性質應該是屬於下列何者附款
: A:期限 B:條件 C:負擔 D:廢止權的保留
: 答案是C
: 想問一下B的條件不算嗎? 感覺B也對地說
負擔,設定作為義務
條件,不是生活中理解的那種條件,「將來不確定事實者」才稱條件。
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
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
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07-23 22:34:00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3 22:45:00
請問一下,那個抵銷跟民訴上抵銷有差別嗎?感覺就只是個「攻防方法」所以不是行政處分?公法學不好…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3 23:07:00
推san大,其實抵銷就一樣的東西,如前面有大大所言,應該是從法國開始影響德國把它認為是行政處分,但實益是?真詳細,再推
作者: albear (鐵雄)   2014-07-23 23:39:00
真詳細,推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4 07:43:00
謝謝回答的先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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