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地方制度法

作者: whiteshine (一副奔跑的靈魂)   2014-06-25 22:36:34
大家好
想請問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的意思是?
附上法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下面不相關的先予刪除)
我的想法是這樣
因第一任停職的人,依法參選又選上後(也就是第二任)等於像是重新洗牌
不受第一任期中犯罪事件的影響
除非又出現第78條第1項中的狀況才會停職
不曉得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請教各位大大 感謝~
作者: pct70050 (pct70050)   2014-06-25 23:27:00
我記得是原po想的這樣所以此項有引來批評
作者: wles85114 (5566得第一)   2014-06-25 23:32:00
我記得劉秀老師有說:因為又獲得民意的肯定 (選民不在乎)所以跟原PO說的差不多意思
作者: allen769 (Allen)   2014-06-26 00:26:00
被78停職,還沒判決確定,他還可以上訴,又再選上時,除非犯了78條裡跟之前停職原因不同的事,才會再次用78條第一項。如果是同一案件,可能上訴後無罪、或不上訴也可能會變成79條的判決確定而直接變解職喔!被停職了,沒有犯新的錯,你選得上算你行,就讓你做,但是如果又做其他壞事,照樣停你職,或是之前那件事確定後,連停職都跳過,直接解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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