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研究費不實核銷 教授不涉貪汙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6-25 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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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研究費不實核銷 教授不涉貪汙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作成決議指出,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
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
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為,將不構成貪汙罪,而是以刑法的詐欺、偽造
文書等罪處罰。
依最高法院的決議,教授如不實核銷研究費私用,並無法除罪,但罪
不會那麼重,因貪汙治罪條例的貪汙罪刑度與刑法差別很大。舉例來
說,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刑法的詐欺罪則為五年
以下之罪。
最高法院的決議,統一了各庭的見解,對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具有實
質拘束力,也為偵辦中好幾百件的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
究補助被控貪汙案指點方向。
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結論正式出來後,會將結
論轉知給相關的檢察機關,作為辦案的參考。
昨天會議的題目是,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構、民間的委
託或補助,負責科技研究計劃,由學校依規定簽約,研究經費撥入學
校帳戶,教授辦理採購業務,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五十多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出席會議,院長楊鼎章擔任主席。經過討
論表決,主張教授「不是刑法上公務員」的否定說過半數勝出。
否定說認為,辦理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未從事公共事務(限於公權力
的行使),也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刑法的公務員。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定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為刑法上的「
授權公務員」,余不實核銷發票,將研究款公款私用,構成貪汙,被
判刑三年半確定。余已假釋出獄。
後因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開會決定將有關案件朝向貪汙罪偵辦,引發學
術界的恐慌,立法院去年通過「會計法」修法欲除罪化,因擺烏龍,
行政院覆議才作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6.25
作者: kutkin ( )   2014-06-25 19:12:00
好笑 用公費卻不受貪汙拘束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6-25 19:13:00
歷史共業,只好用「旁門左道」除去貪汙罪構成要件^^"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25 19:18:00
沒辦法 要是真的查下去 全台灣一半以上研究生都沒教授了...
作者: koko0   2014-06-25 19:39:00
黑到不能倒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06-25 20:02:00
所謂共業集團,大到不能倒,不過也不是不會倒,但是倒下去的時候前面大概已經先倒了一地墊背的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6-25 20:21:00
問一下,如果違背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判決,是違背法令之判決嗎?如果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並不是選編、刪修判例的話。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25 21:29:00
要推翻最高法院的決議....有哪位法官的份量這麼重??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6-25 22:05:00
都見過有地院判決違背判例了,但第二審或第三審判決應該會回歸判例之見解。
作者: fge16 ( TT)   2014-06-25 22:11:00
重點是在於有沒有政府採購法適用啊…看記者的法律文筆,不如直接看決議比較好。
作者: joeyptt (老魯)   2014-06-25 22:25:00
最高法院不愧為我國司法的害蟲,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作者: Searle ( )   2014-06-25 22:48:00
推樓上ww
作者: wind0710 (風兒)   2014-06-25 23:11:00
不是公務員..那就不能享有公務員的福利阿!!請砍福利 謝謝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6-25 23:24:00
司法害蟲太多了 在我心中 最高法院還排不到前面XDDDD
作者: r8105178 (SYU)   2014-06-26 13:19:00
有公務員福利沒公務員責任,真爽!!!結果一堆基層國營事業員工,有公務員責任沒福利,見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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