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證交法157-1數問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6-08 20:04:13
Q:A上市公司發行在外100萬股,每股市價100元,於2012/06/08私募50萬股,每股20元
A公司董事長甲知此消息後,以100元市價出脫持股10萬股,同時應私募10萬股
1.甲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又有買賣證劵之行為,為本罪主體
2.又該私募價值乃顯著低於市價,乃足以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及證劵價格之消息
3.消息仍未公開
4.綜上述,甲成立本罪
倘若甲買賣為私募有價證劵就不會是本罪客體,但甲買賣的乃是上市股票
似應為本罪客體??
作者: TFGTFG (STEVEN)   2014-06-09 02:33:00
Q1的話,目前交易標的限於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所以私募有價證券不算,不過學說有認為應該要修法增列。Q3的話有兩說,文義上看來,是不包括間接受領人。但多數說認為,法條文義可以包含直接和間接受領人,但間接受領人,必須對直接受領人和消息來源者間之關係有認識,進而足以信賴該消息準確性時,該當間接受領人。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6-09 08:39:00
建議第一題刑民分清楚用市場說或信賴說都有人採,證交不要太執著在找實務,除非要批判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6-09 22:50: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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