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對岸博主王亞軍說,如果他能決定制度,他認為弊病相對來說最小的標案模式是:
1.應該是公家先公開指定了價碼是某某金額(比如一百萬、一千萬、一億元..)的某數額
,表示公家就是決定用這個價來買某產品。
2.然後叫各廠商拿若是依照這個價碼來出貨給公家的樣品來比品質,品質好的經評審決議
得標。
3.日後哪次供輸的產品沒有達到當初送審時的品質的話,則屬違約。
該博主建議的這種「購買產品的公家先指定價碼,再由各投標者『以樣品品質競標』」的
模式,可行嗎?我是疑惑認為,廠商如果當初送審時的品質給的很好先搶標,得標後依然
為了賺更多錢而偷工減料,弊病的結果還不是一樣、沒有比較少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