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婚協議

作者: moneyboss (暮蟬鳴泣之時)   2019-04-25 03:14:22
※ 引述《xz831526 (Min)》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方家人目前與對方辦協議離婚.想詢問
: 1. 協議書已請公證人簽章並至已至戶政辦理,但尚未至法院公證,對方表示自己去法院
: 公證 ,我方家人不用到場,請問這是具有效力嗎?
就身分法離婚部分,離婚協議書不需法院公證,兩名證人在上簽名即可
雙方至戶政登記已完成離婚法律效力。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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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一般是為了免除證明契約的困難
此外協議另有財產上權利義務約定時,經公證可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時應有雙方本人或代理人到場。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作為執
行名義。依公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
(二)公證內容限定以下四種:
1.以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2.給付特定之動產。
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其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租、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滿交還。
(三)債務人給付延遲。
(四)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執行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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