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方家人目前與對方辦協議離婚.想詢問
1. 協議書已請公證人簽章並至已至戶政辦理,但尚未至法院公證,對方表示自己去法院
公證 ,我方家人不用到場,請問這是具有效力嗎?
2.因我方家人考量孩子(嬰兒)仍須在對方身邊比較好及我方家人工作關係大多時間不在
台灣,故「監護權單獨在我方身上」, 但協議書部分有寫「由對方請保姆.照顧」,「我
方支付子女所需費用薪水7成給對方至孩子 「成年」,想請問協議書部分寫由對方請保姆
.照顧,那待2歲後或是無法請保姆 照顧時是否可帶回我方身邊?
4.因協議書未提到探視部分,是否雖我方擁有監護權但仍是我方要向對方提探視權的部分
及如是這樣因協議未提,故我方可要求家人在台期間由我方帶回照顧,如不在仍交由對方
照顧?
4.因房子貸款尚未繳納完畢(名字是我方),還需十幾年才完,但協議書上寫需5年內繳
完並過戶給對方,這樣繳費及過戶是否有衝突,我方可不理會5年內繳完之事還是,及繳
貸款未在協議中寫誰繳,僅寫「我方座落哪裡的房屋5年內需繳完並過戶給對方,這樣仍
是由我方繳嗎還是也可要求對方繳?
5.因對方有就診身心科並服用藥物部分,我方是否可在協議書提出「如由對方照顧期間
有懲戒權過當,可立即由監護人帶回照顧至成年」或是各位有更好的部分可以讓 我參考
嗎?
6.因我方家人長年在外工作,如要打官司是否會限制無法出境,及需到法院那天如我方家
人不在台灣是否可請求法院延後或由我方其他直系親屬代為出席?
謝謝你們的幫忙
會提出的原因是對方未有工作但仍要求我方付薪水7成,請對方也要付一些扶養費,對方
又說自己照顧孩子無法工作,且要這些錢是因為孩子以後可以國外就學,我個人覺得基本
才藝,生活等是我方應該也要負責,但對方自己無法負擔金濟部分卻要求我方付責全部,
並超乎太多覺得不合理
所以想請大家給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