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板主aimify判決無理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6-09-23 23:13:16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 跟小組長說明一下。
: : 因為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這個帳號之前被退註過,
: : 而aimify板主要本人證明自己和被退註前的帳號是同一個使用者,
: : 不證明就水桶。
: : 本人身為PTT使用者從來沒聽過這種不合理的要求,
: : 不願配合板主的無理要求,於是就被水桶。
: 我想證明自己是不是跟前一個帳號是相同之人有很多種證明方法,
: 而且也可以要求版主提出能讓你們雙方都能接受的證明方法,
: 所以你要是完全沒在這方面進行努力過的話,那是說不過去的.
: 此外,版規既然如此規定,只要版主沒有提出不合法(比方說侵犯個人隱私)的要求,
: 那麼就該依照版規處理.
有板規規定:"帳號在重新註冊後,使用者必須證明和重新註冊前是同一人"嗎?
並沒有呀。
既然沒有這個規定,那憑什麼水桶我呢?
板規第十三條是規定"相似",例如aimify和aimifay或aimity才叫相似。
而且還要"被相似"的ID出來檢舉才能成案吧。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2016-09-23 23:31:00
您的反問,基本上都已經在版主的公告中已有答案而您仍然沒有回答版主的問題
作者: r13974682 (UU)   2016-09-24 10:24:00
講一句不是有這麼難嗎? 講了版主就馬上解水桶了還是怕講"不"字 以後就不能再裝是開版版主?不回答只是在凸顯你心裡有鬼
作者: rainform (醫護是醫療保健業。)   2016-09-24 23:24:00
帳號部後來不是因類似議題改成會備份被砍帳號的資料嗎?何不請版主直接提出查帳號的申請,如果有備份記錄就可以直接驗明正身了啊(除非這個帳號在帳號部更改規定之前已被刪除而未備份到那就真得有點難解了。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9-25 00:44:00
你連我用板規哪條桶你你都還搞不清楚?
作者: r13974682 (UU)   2016-09-25 21:12:00
現在你是向誰申訴? 不要再逃避了小組長認為要件不符 不等同不能用版主也補充了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9-25 23:57:00
殘念呀,請看#1NrWd4CQ (DiscuService)更何況,swattw小組長只是認為我要件不足,並非不能用。奇怪了…我記得前板主的閱讀能力沒有這麼差啊……(歪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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