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挖礦賺比特幣 10個月詐台電電費167萬
桃園李姓水電工為賺取比特幣,在租屋處以3條導線繞過台電電表,偷接電源供屋內礦機
挖礦,挖了10個月才被查獲,檢方估計李私接電導致台電損失達167萬元電費,依詐欺罪
起訴;但法院認為李損害台電詐取少繳電費的利益,應構成詐欺罪,依詐欺罪判他有期徒
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46歲)為賺取比特幣,2018年6月6日以每月1萬3000元租房,卻用
不明工具從台電連接戶點電源,偷接3條導線越過台電電表引入屋內,供比特幣礦機、排
風扇使用,推估竊電價值達167萬多元,去年4月8日台電公司會同警方、房東到場查獲。
檢方查,李私接導線竊得電數無法確實判斷,依台電提出追償電費計算單的依據,為電業
法中規範「對於違規用電,得依其用電設備、瓦數等請求賠償,最高賠償額以1年電費為
限」,而李屋內電設備容量為35瓩 ,從查獲往前推算至租房日起,一共307天。
另考量挖比特幣競爭激烈,常不分晝夜持續,因此以每天用電24小時,每度電6.512元計
算,估算不法所得為167萬9315元,偵結依竊盜電能罪起訴李。
不過法院認為,電業法2017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將原本106條第1項關於竊電的罰責規定
刪除,原本被視為「竊電」的行為,應依各種不同樣態,論以構成要件該當的刑法罪名。
而用電戶擅自改變電表構造,或使電表無法正確累計用電量而繼續使用電力,該用電行為
和「未經他人同意」,以和平手段將他人持有之物,移入自己與第三人支配管領的竊盜罪
不符。
因此,用電戶故意造成電表累計用電量失準的行為,導致電表所呈現度數並非真實用電度
數,卻使台電誤認該電表為真實用電度數,陷於錯誤而核算收費,用電戶因此取得少繳電
費的利益,其所為是向台電施用詐術,詐取少繳電費利益,應構成詐欺罪。
法院審酌,李貪圖己利,為減少賺取比特幣電費支出,透過私接電源影響電量計算,損害
台電詐取少繳電費的利益,依詐欺得利罪,判李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311402
挖礦偷電賠167萬 專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