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aseball-st900278-2017/03/10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7-03-11 18:04:41
裁定:
認定申訴人無違反 B-18 事實,但已違反板規 B-17-5
相關罰則應適用WBC臨時條款
理由:
1. 申訴人確實違反板規
根據板主溝通文 #1OmJppgN (Baseball_BM) 說明,申訴人文章除了違反 B-18
以外,還有 B-2 B-3 B-5 等多項違規,在這個多重違規的狀況下,可視為惡意
鬧板,因此認為板規 B-17-5 較適用本案申訴人之違規行為。
而在申訴人的溝通文 #1OmFZqtk (Baseball_BM) 當中,也認為自己「鬧板的罰
則是肯定免不了的」,因此認為援引該條板規,是可以達成雙方共識的結果。
為了節省篇幅,本裁定文就不細究申訴人原文是否符合各項違規內容,但概括來
說,確實已有鬧板的效果。
而根據WBC臨時條款,違反 B-17 相關規範的處分內容為:
(1) 違反板規B-17:發文引戰/鬧版一律退文+水桶天數*3
推文引戰一律水桶天數*3
因此,請板主若無上訴,請協助改判,並調整 fjames 之水桶天數。
2. 罪疑唯輕
借用一下這個詞彙來作為說明。不過我的想法和實務上的定義不同。
在實務上,「罪疑唯輕原則」是指當未能有明確證據時,應以無罪推定為判決。
而在本案中,我認為,若觸犯多項違規行為時,板主應可盡量使用較輕罰則,避
免過當侵犯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不過在本案,雖有較輕罰則的犯規行為,但既然已可援引 B-17-5 作為概括所有
違規行為的板規,就不需適用單一違規行為的罰則。
3. 認定「指控放水」時的違規內容
本段理由並非對板規 B-18 的內容作定義。
不過根據棒球板規 B-18 的內容:
18.推文或發文明確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
這些條文在板主判斷時,都有提供彈性裁量的空間,像是「明確」、「影射」、
「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
以本案來看,違反本條板規的內容應為「知道要入境隨俗 先買通2 1壘審?」。
在這個狀況下,板主認為是「指控放水」。
我以為適逢大賽期間,板主緊縮裁量尺度,這個判決結果可以理解。但在有較合
宜的他條板規且能概括所有違規行為的情況之下,小組長認為不該使用 B-18 作
為處分依據,也因此,後續溝通文在爭論 B-18 的部分我認為就供板主群作為日
後類似案例的參考。
4. 帝王條款裁量時的彈性
就我的判斷,本案「指控放水」的狀況其實比較偏向情緒性謾罵,而無針對性的
妨害名譽,當然要認定申訴人狡獪(抱歉用了一個較負面的詞彙)踩在板規邊緣
企圖規避罰則,這也可以說得通。但既然違規已是事實,就不用對違規者動機做
如此偏頗且負面的判斷。
有些時候,某些板規的裁量空間似乎較無彈性,而淪為「帝王條款」,在這個狀
況之下,還是建議板務在裁量時盡可能作出調整,以保障使用者最大的言論自由

不過現在是大賽期間,對於板主群較為緊縮的裁量尺度,組務可以理解;或著在
此時,板主認為在溝通階段對異議者尋求共識反而是種退讓,進而傷害板主裁量
的高度,若有這樣的想法我也會尊重。但我會希望這樣的裁量在大賽過後能調整
回來,確保棒球板在維持秩序之虞,也能發揮最大的討論效果。
這段期間也請各位使用者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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