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aseball-GreenChamber-2017/01/30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7-02-02 01:03:54
裁定:
板主裁定有效,因此水桶與退文處分仍應執行。
但申訴人應享有板主參選資格,並有限度參與板主投票。
理由:
1. 本案無關[板務]標題
根據前案,小組長在裁定文 #1OYEuAcH (CourtBasebal) 當中認為,現行棒球板
並非不允許現存發文種類,然而「板務」標題仍須發表至 Baseball_BM 為佳,
而在群組長的上訴文 #1OYcc0UT (CourtSports) 裁定內容當中,也「建議申訴
人將該文重新發表至指定的板務討論板」,所以此結果應可認定,申訴人已了解
「板務文章應至Baseball_BM討論」之慣例,但並不認同該慣例而再度發文。
文章稍後由板主刪除,並進行板務裁定,因此本案雖然與前案有因果連結,但是
犯行不同,所以有不同裁定。
若根據前篇小組長裁定文 #1OYEuAcH (CourtBasebal) 所言,[板務]標題雖不禁
止於棒球板發表,但仍建議於Baseball_BM發表較有效果,並在裁定文補充說明
#1OZP27KH (CourtBasebal) 當中,要求群組內相關看板板主應即刻檢視是否已
將類似慣例明文化。
另,由於棒球板已表示將於新任板主人選上任後,再行討論增補該慣例,但為了
讓使用者的發文權利更有保障,建議群組內未來相關看板若有板務相關文章,
板主應先轉錄該篇文章於Baseball_BM板,再刪除原文或依板規處置。
2. 請善加利用Baseball_BM板
根據Baseball_BM板現有的板務討論,皆有良善的討論方向,申訴人應可多加利
用,由申訴人重複發表該文的行為來看,該案議題確實困擾申訴人已久,真心
建議利用Baseball_BM板,讓該議題能更有效討論。
這邊也建議未來若有類似板務文章時,板主應避免在推文當中回應議題,而應推
文向發文者提醒Baseball_BM板的存在,如此刪文處分才更能避免過度侵犯發文
者權利。
3. 申訴人過度解讀組務人員意見
根據申訴人於上訴文 #1OYMhPfN (CourtSports) 認為「……小組長認為板務標
題不適合出現在棒球板上,但卻又解釋內容合適,如果僅係標題選擇應修正,那
刪文判決取定修改標題似乎較為合適……」,這部分的理解無誤,但我不覺得板
主裁量有侵犯申訴人發言權,因此認為刪文處分並未過當。然而,從申訴人再度
發文的行為來看,並沒有選擇其他發文標題,而是再度使用板務標題,該行為應
已表示申訴人並不認同小組長的裁定。
再者,申訴人於群組長的上訴裁定文 #1OYcc0UT (CourtSports) 推文詢問是否
可重發文章:
推 Lackland : 請問群組長,是否得將原文及推文內111.83.91.14 01/27 10:53
→ Lackland : 容回復至原板?111.83.91.14 01/27 10:53
但未等到群組長進一步回應,即於 2017/01/27 11:43 於棒球板重新發表文章,
並自我認定這是「……這是對原本文章回復的自助行為……」(見申訴人發表的
#1OZ5vVtx (Baseball_BM) 溝通文),這明顯曲解群組長裁定。
群組長在裁定文已表示「建議申訴人將該文重新發表至指定的板務討論板」,並
在之後推文表示:
→ RJJ : 請發至指定板面73.158.132.53 01/29 01:50
皆說明板務建議文章應至Baseball_BM發表為佳,縱然建議並無強制性,但申訴
人再度發文,干擾看板秩序,這已非群組長裁定文之用意,該行為可表示申訴
人不認同群組長裁定。
在此情況下,申訴人再以組務人員的裁定作為自身行為的合理依據,這種近乎投
機的行為未免也太荒唐了。
另外,申訴人以「法律未禁止的即為法律所允許的」作為立論根據,但以現行批
踢踢討論規範來看,除了申訴制度以外,並無任何「自助性質的權利救濟行為」
,申訴人該行為仍明顯不妥。
4. 當事人行為認定鬧板無誤
小組長認為,當事人此案被認定違反棒球板板規B-17,問題並不在於再度發表板
務標題,而且在文章中挑釁板主執法(板規B-17-7)。
雖然批踢踢並不認可自助性質的權利救濟行為,但並非所有自助行為皆有違法,
仍須根據其犯行內容而定。
原文認定屬於板務討論,板主基於慣例而逕行刪文,但實質上文章並無違規,小
組長認為板主處分並無實質影響申訴人發表議題討論該議題的權利;但是申訴人
重新發文,並未只有單純如己所述「……使用者根據裁定解釋"非不得"發了一篇
相同文章,文末並指出是預先保全發言權遭侵害的自助行為……」,因為在重新
發表的文章最後,申訴人表示:
我為什麼又PO一次?因為被G板主刪掉啊!
這篇是在你們板主公告修訂板規以前的自助行為
等會板主應該會公告回復原本文章還有酸我罵我的推文
之後他就會依群組長要求修訂板規
我就會要求自刪啦~
大家再噓一次(大誤)
該補充說明三件事情:
a.有了文末的意見,這就與原文不是相同文章;並非申訴人主張的自助行為
b.申訴人在文末意見試圖干擾板主管理,因此屬於挑釁行為
c.申訴人妄自解讀組務人員裁定,並以此下指導棋,嚴重干涉組務人員職權
因此認定該內容適用版規B-17-7,應以「惡意鬧板」論處。
5. 未來當事人若有類似違規行為,請斟酌加重處分
若不能認同該慣例,請循正常管道向板務管理人員提出建議。
由於申訴人犯行已經干涉組務人員職權,這邊也建議板主,未來若當事人有
類似挑釁性質的文字,請斟酌加重處分。
請尊重板務與組務人員。
6. 申訴人仍有參選板主的資格
考量申訴人違規文章的時間在01/27 11:43,在板主徵選報名截止日01/26 23:59
之後發表,因此根據板主徵選公告 #1OW97qx0 (Baseball) 說明:
※參選條件:
4.水桶中的使用者與其多重帳號無法參選。
※相關規定:
1.水桶中的使用者以未水桶的分身帳號參選,參選文以B-17鬧版處理,
 水桶日期以C-7與B-17規定設定。
 若當下並未發現水桶身分:若無當選,追溯期為選舉日後一個月內(即2017/03/03前)。
             若有當選,追回版主當選資格,追溯期為卸任前。
進而認定申訴人不具備參選板主的資格。
然而該徵選公告僅規範「水桶中的使用者」不得參選,而非規範「板主選舉期間
內被水桶的使用者」,縱然在選舉正式開始前,仍可以針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然而在報名截止前,申訴人仍是合格的板主參選人,這部分仍應保障其參選資
格。
再者,板主選舉將自02/02開始,由於本案仍有上訴之可能性,在不論是裁定後
的上訴提案期或是上訴裁定期,皆無可避免與板主選舉期間重疊,在這樣的情況
下,將申訴人列入板主參選名單內,並允許其有限度參與本次板主選舉,是較為
合理之作法。
因此,有以下結果:
a.若申訴人無上訴行為,視為同意水桶裁定,則板主選舉中,所有Lackland獲得
的得票數全部作廢;
b.若申訴人上訴且上訴成功,則此次板主選舉中,所有Lackland獲得選票皆為有
效票,同時避免申訴人在此期間內無法投票而錯失投給自己的機會,屆時將要
求棒球板板主的得票結果,須將Lackland的票數加一;
c.若申訴人上訴但上訴結果仍維持水桶處分,則認定適用該參選公告參選條件4.
,即Lackalnd失去板主參選資格,板主選舉中獲得票數全部作廢。
若板主考量申訴人無論提出上訴與否,可能會帶來不可估計的廢票數量,或著影
響此次選舉的結果,可考慮於棒球板公告,將板主選舉延期至上訴提案期滿(小
組長裁定文發表後168小時),或上訴裁定期後(上訴後群組長發表裁定文)。
這部分要請板主考量後,先於本文推文補充說明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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