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Baseball-hicker-2016/11/06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11-24 21:21:02
裁定:
本案不受理。
理由:
1. 格式不符
標題的日期應為「檢舉日期」,即為11/20,因此本案格式不符。
2. 間隔太久
根據該檢舉案發生時間為11/06,至檢舉日期已有兩週的時間,由於無法從檢舉人
的文章當中,證明這兩週內檢舉人是否有向板主群反映過,或做出其他意見表達
,因此無法理解為何要等兩週才進行檢舉。
打鐵要趁熱吧?
3. 板主裁量合理
根據下方時間軸整理,該名使用者在發文過後,不到一分鐘就發現自己文章並非
原先本意,因此立刻編輯文章作為補救。從這個反應可以推論,該名使用者手誤
發文,這是比較有可能的解釋。
板主在管理看板時,進行即刻性的刪文處置,這點並沒過錯。縱然板規A-3確實
是針對使用者回覆公告而進行的處分,但從該名使用者的行為可以推論,並不符
合該板規所謂「濫用公告」之要件。
該案件既非「濫用」而是被認定成「手誤」,基於微罪不罰原則,那麼不以該條
板規論處應屬合理。
因此,認為板主裁量無誤。
以下是本檢舉案相關時間軸:
11/06 20:36 使用者回覆公告文
作者 baso (ain't trippin')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公告] 水桶退文
時間 Sun Nov 6 20:36:39 2016
───────────────────────────────────────
11/06 20:37 使用者編輯文章,表示
站內板主按到寄信 板主幫刪
※ 編輯: baso (223.140.55.87), 11/06/2016 20:37:26
11/06 20:39 板主刪除文章
※ 刪除原因: (原po要求) <baso>
※ Deleted by: hicker (61.228.29.121) 11/06/2016 20:39:07
※ Delete Reason: (原po要求) <baso>
4. hicker板主的特殊地位
根據 #1LkjVhAB (Baseball) 這一篇公告文,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8308331.A.28B.html
以及hicker的參選聲明 #1Lkk2Fgj (Baseball)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8310543.A.AAD.html
都說明了hicker板主的特殊性,在於其工作內容「基本上只要負責發Live文跟置
底就好」,而對於板務工作「可以完全不用做」,而hicker自己也說「版務與水
桶權還是交由原本的三位板主處理」。
在這個狀況之下,我個人會認為不執法的板主,其重要性會較低,也因此在今年
六月更換棒球板板主遇到板主群代碼過長的狀況時,我才會和他協商將他暫時移
出名單。
回頭說到本案。
以本案來看,檢舉人反而應該要檢舉該名板主「執行板規」而非「不執行板規」
,因為後者才是該板主的本分,檢舉人針對此點檢舉反而略顯唐突。
我認為hicker並沒有做出任何越權的行為,因為他既然具備板主身份,自然可以
刪文以協助維持板面,「刪文」確實會被認為是一種板務處分,但既然是由該名
使用者要求,板主協助使用者,並無過錯之有,也不違背hicker承諾的「板務與
水桶不處理」前提。
若hicker執行板規和水桶罰則,去處罰該名使用者,這才真的是該被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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