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Rhinos-kenmy/heejuun710-2016/05/15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5-18 00:32:51
裁定:
檢舉不成立。
理由:
1. 網路討論區的違規事項並非全屬於刑法規範內容
刑法第一條即在申明「罪刑法定原則」,旨在說明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
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
然而,這必須是「犯罪行為」。就目前現行網路討論區的可能違規事項來看,
並非全部都屬於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若在網路論壇上違反妨害風化罪、妨害名譽罪、妨害秘密罪、妨害
電腦使用罪等……,那麼這些犯罪行為確實應該受到刑法約束,應由檢察官協
助調查,由法官判處罰則。
但若只是寫了一篇內容空洞無意義的文章,這樣該算是犯罪行為嗎?這樣該被
刑法處罰嗎?這點說不通。
因此我以為,將刑法視為板規的母法,這種過度解釋的主張是無法成立的。
2. 網路討論區的違規處分比較類似行政處分的概念
我以為板主的管理尺度,以「行政處分」來看待,會更為恰當。
行政程序法針對「行政處分」有做出解釋(見「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這類似於看板板主單方面執行板規,我以為比較適合用來討論板主執法尺度。
因此,我以為檢舉人的檢舉內容應該是要強調「依法行政原則」。
然而該原則本來就是站規、群組規範、板規的立論基礎,就檢舉人提供的檢舉
事由來看,犀牛板板主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3. 板主裁量權應受尊重
我以為,犀牛板板規處分條例第十二條屬於板主裁量權的合理解釋,並未牴觸
站規與群組規範。
此外,就目前犀牛板既有水桶公告觀察,並未有使用者受到該條例處分,因此
我傾向認定該條例的用途僅為補充現行板規的不足,以及避免未來可能的紛爭
,宣示性重於實用性。因此不應該認定此條文為「皇帝條款」而臧否板主濫權
違法。
該條文所謂「逕行處分」確實予人一種板主武斷專權的文字意象,然而若真的
未來有使用者被板主以該條板規處分,群組內尚有權利救濟手段可供使用者利
用,不至於損害使用者權益。也請屆時有需要的使用者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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