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Elephants-CKCDY/Runken/OrcaKW-2016/05/05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5-09 03:39:08
裁定:
檢舉內容成立,請象板板主群重新處理本檢舉案。
由於本案之前由 OrcaKW 處理檢舉,因此本案重審過程交由該板主負責。
理由:
1.板主並未違規
檢舉人於第一篇檢舉文(註1)因為未符合格式,因此小組長退件不受理該案
,並於退件裁定文(註2)中表示,以目前現有資料來看,板主未在小組長認
定的「怠職行為」之內。因此檢舉人正式提出吾人受理的檢舉文(註3)並未
指正板主怠職,僅要求象板板主群應依板規執行。
然而,板主在管理上有其裁量權,且依照自由心證為之,若無明顯違規事項,
其板主裁量權一概尊重之。以本案來看,板主在接獲檢舉人的檢舉信(註4)
之後,確實有所回應(註5),這點不算違規。
2.檢舉人主張有其道理,但實務執行有難度
根據象板板規C-2「未經同意公開資訊」與板規C-5「未經同意任意轉文」,檢
舉人認為 JungSica 與 wan8088 皆有違規情事(註4),但是板主於檢舉回
信(註5)表示本案不受理。
檢舉人於檢舉回信中(註6、註7)認為啦啦隊不算公眾人物,應享有個人隱
私。不過小組長以為,所謂的公眾人物應指在某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
,以本案來看,小胖、小白等啦啦隊員的行為確實與球隊有關,應該可被視為
象板的公眾人物,其言論應可在象板評論之,這部份應不受板規 C-2 與 C-5
之限。
而 Wu Kenta 的臉書文章既然設定是「公開」性質,理所當然是歡迎所有球迷
來觀看與討論,這點小組長同意板主在檢舉回信(註5)的主張。
因此檢舉人在檢舉信(註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條款2.4 應不在此案適用範
圍內。雖然檢舉人援引實務智財法的實務案例,但小組長以為「智慧財產法院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的內容在討論無斷轉載的商業行為,與本案
相差甚遠。
而且,雖然可以要求發文者皆需附上來源與原始作者的同意聲明,但是長久以
來,對於這類型的違規事件,一直是處於不告不理的狀態,而實務執行上也有
其難度。因此若要真的要嚴格執行,這不但會影響使用者討論的意願,也會造
成討論風氣自由度的戕害,這反而不是看板管理者所樂見的。
我的結論是,啦啦隊員可被視為該球隊討論區看板的公眾人物,不過不算是棒
球板或是其他隊板的公眾人物。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跟自己所屬的這個看板有
關,應可以在看板接受公評,但是在其他隊板則不應該如此;但是否該在棒球
板上討論,個人覺得要看個案的討論狀況而定,在此不做判斷。
3.臉書文章的隱私設定成「公開」與「朋友」應有差異性
上述提及若象板公眾人物的臉書文章設定成「公開」,應不享有象板板規 C-2
與 C-5 的保障。
至於檢舉人於檢舉信(註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條款2.4 不在此適用範圍。
而且該條款並非「僅說明授權名字和大頭貼」,而是舉例,這一點我以為檢舉
人的理解有點誤差。
因此,若公眾人物的臉書文章是「公開」狀態,那麼使用者逕行討論是可以的
,在未有公然侮辱的情事之下,應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
4.使用者 JungSica 與 wan8088 的違法性
根據以下判斷,小組長認為 JungSica 與 wan8088 確實違規,因此檢舉人的
檢舉成立,應由象板板主重新審理。
這一段僅就小組長蒐集到的資料做判斷,本段說明並非要求板主據此執法,請
板主群將本段敘述當作參考資料即可。詳細情況還是請板主再進行調查以及後
續的裁罰處置。
JungSica 提供的三張圖片,其中有兩張照片是摘錄自當事人 Wu Kenta 的臉
書文章,而該文章也是設定成「公開」狀態:
第一張:

第三張:

基於認定小白是象板的公眾人物,因此認為這兩張截圖沒有觸犯板規的嫌疑。
wan8088的違法性
wan8088 提供的圖片(
)是來自於
臉書使用者 Sky Chen 的臉書文章,而該篇文章隱私設定為「公開」。
但是達平是獅隊的啦啦隊,是獅板的公眾人物,不該被視為象板的公眾
人物。因此違規。
JungSica的違法性
JungSica 提供的第二張圖片(
),並非摘
錄自當事人 Wu Kenta 的臉書,因此該言論不該被任意張貼,因為當
事人是留言在其他球迷的臉書上,該球迷不被視為象板的公眾人物,
因此 JungSica 張貼該名球迷文章行為是違規的。
JungSica 在文章當中確實說明「敢設成公開就別怕被拿出來討論吧」
(註8),但是引起爭議的第二張圖片雖然是摘錄小白的言論,但據
小組長調查,該原始文章不是從小白的臉書摘錄,因此無法證明其符
合所言之「公開」性,這些在球迷臉書頁面上的文字的無斷引用應已
觸犯板規,自然應該接受處罰。
 簡單來說就是來源不正,未得到該名球迷的同意之前,任何人都不該
 引用這些文字。
如果日後據此處罰,而 JungSica 主張自己未違規的話,請其提供證
據證明該球迷具備「公眾人物」特性,且該文章屬於「公開」性質。
據此,小組長認定 JungSica 與 wan8088 違規,建議板主進行懲處。
建議除了考慮引用板規C-2「未經同意公開資訊」與
板規C-5「未經同意任意轉文」之外,
還可視實際討論狀況援用板規B-3「引戰」罪名。
5.請象板板主群重新審理此案
由於本案之前由 OrcaKW 處理檢舉,因此本案重審過程交由該板主負責。
而檢舉人要求 JungSica 該篇文章應以板規 補-4「退文」處理,這邊建議板主
依照實際狀況進行判斷,但小組長以為該篇文章(註8)有其討論意義,若以退
文裁罰,似乎有過當之嫌。
另外,檢舉人要求本案「應在退文期限內完成違規處理」(註3),竊以為本案
不須如此,因為我覺得此要求的正當性不足。
6.請象板板主群注意板規執行的尺度
針對檢舉人的板務建議(註6、註7),還是建議可以請板主群參考一下,對
於公眾人物的適用範圍再進行討論。小組長認為啦啦隊應屬於「自願性公眾人
物」,但有其適用範圍。
我也同意象板板主 OrcaKW 在溝通信件(註5)的主張,公眾人物發表的公開
文章都可以被引用,無須受板規 C-2 之限。
不過避免有使用者像 JungSica 這樣的違規事項,還是請象板板主群未來要在
拿捏這方面的管理尺度。
最後,我想講點重話。以本檢舉案來看,該使用者 JungSica 雖無引戰企圖,
卻有引戰之實—非法摘錄其他非公眾人物的球迷臉書文章,只為了奠基自己的
論點,不就正是一種「操弄」?這可不是說什麼貫徹民眾知的權利,就可以忽
略手段的瑕疵。以非法手段拿到的證據,不該擁有其可信度與正當性。
另外,我覺得該討論串的文章討論其實都沒有什麼問題,但為什麼會有使用者
發表感言之後,還要在文末加上「我沒有要護航,我只是想緩和一下氣氛,要
鞭請小力點」,是否在討論過程中,討論風氣讓這些想要發表持平而論的使用
者感受到壓力?這部份我想也許是板主可以再注意的。
畢竟小胖、小白也是批踢踢象板的一份子,不是嗎?個人對於網軍酸民兩分法
這種事情感覺很無奈,希望象板別真的走上這種道路。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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